今年9月1日起将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类企业出口退税可获得优先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总局日前对2015年制定的《出口退税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简称《新办法》)。今年9月1日起将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类企业出口退税可获得优先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由于门槛降低,更多的企业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待”了,退税的整体进度也将加快,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据了解,我国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并不是恒定不变的。《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我们的企业信用越来越值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