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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CRS的误解: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下就没事?

有关CRS的误解: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下就没事?因此,目的在于利用海外账户来进行逃避税的中国人将面临严格监管,甚至被要求补缴税款。 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联手打击利用海外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为了获取居民海外金融账户情况,各国正在推进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是其重要一部分,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近日中国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就是中国版的CRS。第一财经记者发现,外界对CRS有以下四个误解: 误解一:我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被交换到国外 《办法》出台后,有人担心自己在银行的账户信息是否也在这次金融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并被交换到其他国家。其实,绝大多数中国人不用担心这一问题。 此次《办法》收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针对的是"非居民",即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简单说,这个《办法》跟中国普通老百姓没太大关系,唯一的影响是以后金融机构开户时,需要声明文件中勾选下"中国税收居民"。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 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误解二:100万美元以上账户才被收集 一些媒体报道让人误解,只有非居民金融账户超过100万美元,才会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收集涉税信息,这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其实,这是个误解,100万美元以下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也会被收集,只是1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账户优先收集而已。 以中国版CRS为例,对个人而言,截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如果你的账户余额超过100万美元,你的涉税信息将在今年底之前被收集交给税务机关。而账户余额低于等于100万美元,则在明年底之前收集完。 中国将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作为高净值人群和低净值人群的分界线,显然高净值人群是涉税信息收集重点对象。 误解三:中国2018年将与其他100多个国家实现信息互换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而中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有人认为明年9月份,在这100个国家(地区)有金融账户的中国人涉税信息将被中国税务机关获取。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中国税收居民在CRS参与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不一定会被收集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因为进行信息交换需要达到的条件有:既是CRS参与国(地区),并且与中国达成双边或多边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匹配关系。 不过,中国与这100个CRS参与国真正实现金融账户信息互换是迟早的事。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 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包括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也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避税地,也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等地。 误解四:涉税信息交换将会增加税负 不少拥有海外账户的中国居民担心,CRS会增加自身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 但是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因此,目的在于利用海外账户来进行逃避税的中国人将面临严格监管,甚至被要求补缴税款。

作者: |五月 22nd,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习近平“一带一路”论坛主旨演讲精彩内容划重点!

5月14日上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Belt and Road Forum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了主旨演讲。   谈古丝绸之路 ▌2000多年前,我们的先辈筚路蓝缕,穿越草原沙漠,开辟出联通亚欧非的陆上丝绸之路;我们的先辈扬帆远航,穿越惊涛骇浪,闯荡出连接东西方的海上丝绸之路。 Over 2000 years ago, our ancestors, trekking across vast steppes and deserts, opened the transcontinental passage connecting Asia, Europe and Africa, known today as the Silk Road. Our ancestors, navigating rough seas, created sea routes linking the East with the West, namely, the maritime Silk [...]

作者: |五月 16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香港公司审计流程

香港公司审计是每一个香港公司必须做的,无论是有经营还是无经营的。香港公司审计的材料在内地很难找到全面的,长兴国际有多年的香港做账审计的从业经验,现特地与大家分享,旨在帮助大家了解:香港公司审计是怎么回事、香港公司审计需要准备的资料、香港公司审计的价格与费用、香港公司审计找谁办理。 香港公司审计的费用主要取决于审计Case的复杂程度,而一般法定审计的费用从几千到数万元不等,而上市公司的审计则数十万元乃至上千万(大家熟知腾讯核数费高达1800万左右)。 方法/步骤 香港公司审计步骤一:准备单据。 整理公司交易记录、单据(收据与合同)及银行对账单。 每一间香港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均会产生一系列的单据,根据这些单据,我们需要将其整理成为可供审计师审查使用的资料,长兴国际建议,按照月份整理成册,如能附上编号则更佳,易于以后审计TESTING环节。与此同时,在公司经营的初期,妥善保管好银行对账单尤为重要。长兴提醒您,各个银行对于对账单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以香港汇丰银行为例,超过12个月的对账单是不予以调取的,需要另外申请,并支付50HKD每月一份结单的费用。审计师将对针对公司所发生的交易与支出,对这些单 据逐一的审核盘查,发现问题会与客户一一核对,因此单据与银行对账单都十分重要,需要妥善保管,以后才可以出具不保留的核数报告意见。 香港公司审计步骤二:出具会计报表。 香港公司审计需要有着规范的会计报表,并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由于内地与香港会计制度的 不一致性,香港公司审计所要求的通常是香港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报表。友利思提醒您香港会计师楼要求会有所不同,以我们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友利思会计师行)为例,审计团队内有来 自内地与香港等地区的会计人士,因此内地会计做出来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用,如果找我们办香港公司审计,在这一方面可以节约一笔支出,不再需要额外支付做香港会计报表的费用。 以我司为例,香港公司审计所需要的会计报表通常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看情况而定)、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试算平衡表。 香港公司审计步骤三:委托审计师进行审计。 香港会计师公会规定,香港审计师(在香港称之为核数师)需要特别考取执照,并获得 执业资格证书。目前香港地区的服务行业十分发达,持牌核数师数量达到数千名,服务的质量与速度参差不齐,因此,长兴特别提醒,不要选择经验不丰富的核数师为您的香港公司做审计。香港公司审计需要的时间,视公司的财务复杂情况与单据齐备情况而定,一般简单的法定审计是20个工作日,复杂点的审计过程甚至长达数个月。 香港公司审计步骤四:出具核数师报告。 香港公司审计报告由香港持牌会计师出具,出具的核数师报告可看做香港公司审计的完成。

作者: |五月 11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离岸投资公司和境外私募基金的设立

作为世界上第五大国际金融中心的开曼群岛,这里法令规定永远豁免缴税义务。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开曼群岛都不征任何直接税。另外,VIE股权模式,更增加了许多公司在此注册的吸引力,因为这样一来,可以避开不少国家规定的相关外资投资公司的限制。政策的巨大优势,从而使开曼群岛成为全世界公司注册的选择地。 全世界的25家银行及著名富豪李嘉诚都在开曼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岛内的金融业、信托业总资产已超过2500亿美元。 近期,阿里、京东、百度、腾讯赴美上市备受瞩目,它们有很多共同的属性,同样是互联网企业,同样赴美上市,同样是在开曼群岛注册。 离岸基金的定义 离岸基金指的是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毛里求斯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资金在全球流动,大型ﻪ的PE机构往往会接受全球各处的资金,但各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管理规定又千差万别。这些司法管辖区对专注于中国进行投资的基金来说,很具吸引力,因为它们通常允许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人参与投资,而不受美国或中国法律法规的管制。 标准化的离岸基金架构 离岸基金的注册地通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百慕大等离岸群岛。基金选择在这些地区成立,通常是因为这些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较松,同时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此外,有的地方还准许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开发售。 目前在开曼群岛各种类型的基金数量多达6000多只。而作为后起之秀的BVI自1998年开放离岸基金市场以来,已注册的受监管的基金数量达到3400多只。目前百慕大也有1600多只注册的集合投资计划。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字并不包括庞大的依照当地法律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数量。可见在离岸群岛注册基金已经成为众多基金的首选之一。 离岸基金的司法形态 合伙型中的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了这种形式,且在美国设立的大部分基金都设立为特拉华州有限合伙,欧洲的私募股权基金也大都采用此类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制也被作为美国私募股权基金成功的关键。 离岸基金的开户 开曼的离岸基金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本质上它仍然是一个开曼的免除型(exempt)的公司,没有任何赋税,区别是它通过章程(备案登记,并符合开曼基金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定义了公司与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角色的关系,而成为了一个基金。 所以开曼离岸基金的开户,可以在基金成立的任何阶段,只要公司成立就可以进行。一般帐户不会开在开曼当地,而是可以优先考虑开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另外在仅仅开始运作之后还有两种帐户,一个是cash account现金帐户,管理员以基金的名义开设的,所有的投资在进入投资帐户之前,都要进入此现金帐户,并经过管理员的核准(KYC)才能进入投资帐户。投资帐户当然是指基金实际运作的时候投入到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帐户。 基金的主要形式 这里所指的离岸基金,依据设立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与对冲基金(Hedge Fund)两类。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设立PE的多为投资人数较少的群体,个人或家庭,其投资人数为15人上限,所针对的投资项目或所持有的资产都相对固定与稳定。 对冲基金Hedge Fund,人们把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称为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它们通常被利用在金融市场中作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金融市场上,部分基金组织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采取多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策略,这些基金组织便被称为对冲基金。 目前,对冲基金早已失去风险对冲的内涵,正好相反,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对冲基金实际是基于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 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由于Hedge Fund对其投资人数无上限限f制,所以需要申请为注册型基金(Registered Fund)便于投资与管理。 基金的设立流程 离岸基金维持费用 以简单的PE为例,收费内容包括:一年的政府费用、顾问费用、基金管理费用及费用。如果是Hedge Fund费用比简单的PE高。 香港金融牌照 申请获颁香港资产管理(9号)牌照后,公司将有资格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利用香港资产管理平台,该企业不仅可以更多的开发海外房地产或股票基金等产品,也可以通过推出投资移民和投资咨询等增值服务,向高净值客户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服务。

作者: |五月 10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大陆与香港在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到底有哪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2003年我国大陆和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之后,两地资本市场的相互开放和相互对接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07 年,大陆与香港准则制定机构签署了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三年时间等效后,我国大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12月获准可以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进一步深化了大陆与香港会计交流与合作。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要求对提高A+H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有着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会计环境等差异,我国大陆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也不尽相同。 基于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要求,我国大陆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我国境内同时拥有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披露财务报告时,除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还应依据国际会计准则或者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调整的财务报表。按照香港的证券监管法令,在香港上市的大陆公司需要同时披露按照香港和大陆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披露差异的数额和原因。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2006年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大陆、香港两地经济交流的不断加深,两地间会计准则还存在哪些方面的差异,有哪些因素影响着A+H股的接轨?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即使在目前两地会计准则协调和趋同以及取消双重审计的背景下,净利润差异额、差异程度呈下降趋势,差异本身依然存在,并且由于准则执行的差异,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有待增强。 A+H股上市公司报告利润差异分析 本文收集了A+H股共计82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样本公司均需公开披露经国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7 ~ 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数据,所以剔除数据缺失严重以致影响分析的样本公司。经过筛选、剔除之后,选出71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 报告利润差异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差异额=P2-P1;净利润差异率=(P2-P1)/P1×100%。 其中:P1为按照大陆会计准则编制的利润表中的净利润,P2为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值,样本数据中的净利润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根据公式计算出71家公司2007 ~ 2012年的净利润差异率后,为了排除个别因素的影响,剔除了5个最大值和最小值。71家A+H公司2007 ~ 2012年的净利润差异率趋势如图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A+H公司净利润差异率的绝对值在2007 ~ 2012年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按照大陆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与按香港或者国际会计准则标准计算的净利润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异,具体的差异分布还需更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从净利润差异额的变化情况来看:正差异的样本数2007 ~ 2009年基本持平,但自2009年开始不断减少;负差异的样本数在2007 ~ 2011年间一直在逐渐减少,但在2012年有略微上升。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2007 ~ 2011年五年中,每一个会计年度差异额为正的样本量都大于差异额为负的样本量,至2012年正负差异额的样本量数目趋近相同,说明谨慎性会计原则充分发挥了作用,使会计报表在表述上更具稳健性。 零差异的样本数2007 ~ 2012年逐年都在增长,而且零差异的样本从2007年的9个增加到2012年的49个,增长幅度较大,这也就说明大陆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净利润差异正在逐年缩小。 2010 ~ 2012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 为了进一步探究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文对各个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不同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中的数据进行摘录并进行分析,寻找导致净利润数据存在差异的共性影响因素。为了突出实效性,本文只研究了2010 ~ 2012年这三年中导致净利润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为了突出导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本文选取了2010 ~ 2012年中净利润差异率较大的有代表性的6家公司,分别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中国国航、华电国际电力、北京北辰实业、兖州煤业、中煤能源,所选企业分别属于交通运输、公共事业、采掘、建筑建材、房地产等行业。 以上6家公司2010 ~ 2012年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及金额见表2,其中H股报表净利润大于A股报表净利润的数额为正数,相反则为负数。 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年报中“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这一项目还列示了税务及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差异。表3将对各影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大陆、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对财务报告可比性的影响 对于上述差异,香港会计师公会与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已按《香港和大陆会计准则趋同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持续等效机制进行多番讨论研究,于2008年8月份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华电国际为例,2011年A股和H股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3 478千元,2012年这一因素的影响增加到25 247千元。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政府补助会先计入长期负债,并当有关的工程符合政府补助的要求时,在其有关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利润表内;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有政府文件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的)不确认为递延收益。两种准则下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处理方法的不同导致按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净利润低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披露的净利润。 那么上述差异是否会影响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概念框架将可比性定义为:对于相同的经济业务,不同的会计主体能反映相同的情况;相反,对于不同的经济业务,会计信息能反映其差异。但是笔者扩充了可比性的内涵,认为对于进行双重披露的A+H股上市公司而言,在A股和H股的报表中对于同一项经济业务进行的会计处理不同,最后导致报表中净利润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很显然这时的会计信息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此时就需要考虑,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呢?实际上,公司特征、会计制度改革、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审计监管等因素均在财务报告生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都可能对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与H股市场相比,A股资本市场成熟度更低,投资者的理性程度较低,华电国际在A股的年报中将政府补助采用较为稳健的计量模式,降低了净利润的波动率,有助于抑制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因而我们在分析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时,不仅需要分析准则本身的差异,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公司在A股和H股的报告中在会计政策选择上的差异,也就是准则执行的差异。 以洛阳玻璃为例,由于大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中列示的土地使用权包含有控股公司无偿划拨的土地经评估增值部分,即大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在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中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列示,即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示这部分土地的成本是零成本,因资产成本计量模式差异造成成本差异,也因此造成洛阳玻璃2011年出售土地使用权收益的差异25 662 985.62元。 可以看出,虽然A+H股净利润差异率呈逐年缩小的趋势,但由于部分企业在准则执行上的差异,造成两地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是十分值得关注的。并且提醒我们在缩小两地会计信息差异时,不仅仅需要关注缩小准则本身的差异,还应监督企业在准则执行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盈余管理等目的,从而降低了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关于提高大陆、香港财务报告可比性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两地会计准则差异依旧存在,实现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远不止准则等效就可以做到。在此,笔者就如何提高两地财务报告可比性提几点建议。 [...]

作者: |五月 10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审计报告/核数报告简介

香港公司核数报告是由香港的持牌会计师对被实施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核数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董事局报告 内容主要是说明公司历史,公司主要业务性质、股东、董事及核数师的简单介绍等。 2、独立核数师报告 主要说明董事和核数师的责任以及核数师对整份报告发表的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意见: 1)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OPINION 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在OPINION 后一段有加上另外一段说明,如有些核数报告后面有加EMPHASIS OF MATTER RELATING TO GOING CONCERN,就属于这种意见的报告 3)保留意见 QUALIFIED OPINION 4)否定意见 ADVERSEOPINION 5)无法表示意见 DISCLAIMER OF OPINION 3、财务报表 内容主要包括,一份详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收入、支出和行政费用明细。如果你公司业务量很大,一般超过2千万的话,便要多加一份现金流量表。 4、财务报表附注 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科目以及数据做说明 5、税务计算表 香港税局会根据核数师提交的这份税务计算表来评税

作者: |五月 9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香港公司核数审计报告的重要性,您不得不了解!

现在,离岸公司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离岸业务近十年的飞速发展,一些错误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现在内地很多的企业以为自己的业务不是在香港发生,所以就不用交税,从而连核数师审计报告都不做,其实这是不对的,问题就在一些代理从一开始误导了企业的观念。 当然,一些注册代理会解释,审计报告的费用比较高,做零报税能为客户省钱,也是客户需要离岸公司的目的,但是实际上,有些事情,不是钱可以解决的,当你需要融资的时候,当你需要上市的时候,当你需要一份审计报告而没有的时候,不管拿多少钱去补,耽误的时间都是金钱,耽误的事情也无法挽回。 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无论你在世界任何地方做生意,无论你有没有盈利,都需要每一年做一分核数师报告向税务局作出交待。交待完之后如果你的盈利确实是境外所得,无论你的盈利是多少,香港税务局都无权向你征收利得税。相反,如果你没有向税务局交代,就是一种瞒税的行为。其实,核数师审计报告的用途除了是向税务局之外,如果你将来要融资、借贷,核数师报告也是一份最主要的证据,向你的融资对象说明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公司在运营的时候来自于两个方面的监督,首先是市场和受众,另外则是管理者也就是政府部门。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需要向以上两个群体提交关于运营和财务的证明性的文件,核数审计报告就是一个受信赖的文件了。 总结一下核数审计报告的主要作用如下: 1. 报税需要。香港政府部门规定每家公司都需要出具核数报告的,政府在年审以及公司宣告结束运做的时候都会凭这份报告进行考察。同时,每年按政府的规定去做好核数报告对往后公司同政府部门打交道有着十分好的促进,核数师报告是由国际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常见的用途就是作为基本文件交给税务局,以此让税务局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没有盈利等; 2. 证明财力、体现价值。由香港持牌会计师做的核数师报告在香港乃至国际上均受到认可,这份认可包括与公司的运营以及财务方面的认同和展示,做好一份报告对公司出现在公众以及合作者面前有着形象提升的作用; 3. 上市证明、融资依据。或许您对公司的发展并没有十分远大的目标,但是作为公司运营后的证明,无论是融资还是上市,在国际上均唯一认可核数师报告(也叫审计报告或审计师报告),这也是您获得投资伙伴信任的一个重要依据,核数师报告也可以作为投资者投资时递交给政府的一份基本文件; 4. 转让退市的相关证明。如果你想要做股权转让,内地政府也是要求你提供一份核数师报告。举例讲,现在你有一个香港公司是和内地一家公司合资的,现在你想要转让出你股权给另外一家境外的公司,那你的香港公司在做股权转让时必须提供一份体现你公司以往的经营状况的核数师报告。这份报告同样是要由国际认可的持牌会计师来出具政府才认可,你的股权转让才能够完成,否则过程中会让您感受到很多的障碍处理。 综上所述,一份好的核数报告的作用十分大,某些时候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我们专业香港持牌会计师做一份核数报告(也叫审计报告)是十分有必要的。

作者: |五月 4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全球CRS实施近况之:英国

根据OECD的指引,在特定司法管辖区落实CRS,从而实现各个司法管辖区间涉税信息自主交换,需要经由四个步骤:(一)本土化CRS对报送和尽职调查的要求;(二)、建立司法管辖区间交换信息的法律基础;(三)、落实行政支持和技术措施;(四)、保障被交换信息的机密性。 英国在落实CRS处于领先地位,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其在落实与美国进行FATCA法案下自主信息交换中获得的实践经验与搭建的平台——无论是立法还是技术上,都处于完善的状态。对于英国而言,CRS是其参与全球金融涉税信息互换的一部分。英国基于FTACA法案与美国进行信息互换,英国与其皇家属地、海外属地间有单独的协议(CDOT协议),同时英国也按照DAC指令——欧盟国间行政合作指令来适用CRS。 因而AEOI 自主信息交换对英国而言是个大概念,包括CRS,以及上述提及的FATCA, CDOT和DAC。   英国已经于2015年9月30日依照FATCA完成了与美国的第一轮自主信息交换。按照政府间协议,英国按照CRS进行信息交换的时间表早已确立。早在2015年12月31日,英国开始对存量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而2016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账户为新设账户,在设立账户之时,要求开户人提供自我证明,证明自己的税务居民或非税务居民之身份。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第一个申报期结束——意味着,金融机构第一次向英国税收海关总署以及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伙伴第一次进行自主信息交换的范畴,就截止到2016年底。报送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向英国税收海关总署关于第一个申报期间内报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报送,而这些信息将会经由税收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30日与其合作的司法管辖区伙伴进行信息交换。申报周期以年计,每个申报周期的信息在次年5月31日由金融机构报送给税收海关总署,再在9月30日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伙伴进行信息交换。 一、国内立法(步骤①) 英国对于CRS信息交换的立法早于CRS本身。2012年9月12日,英美签署FATCA法案下信息交换的协议。为与美国进行信息交换,英国需要与其进行信息交换的本土立法。根据财政法案(2013)第222条,英国财政部可以按照与美国签署的协议为落实FATCA制定行政法规,也可以按照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类似于因FATCA与美国签署的协议来制定行政法规。尽管CRS出台于2015年7月15日,英国预见性的立法已经为英国在其境内仿照FATCA落实CRS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该法授权英国税收海关总署,其有权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以特定形式向其提供信息;同时授权其制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条款。   2015年3月24日,在英国进行首次英美信息交换之前,英国税收海关总署出台了行政法规《国际税收合规法规》。该法规效力涵盖CRS与多边主管当局协定,对CRS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义了何为应报送(金融)账户,如何适用累加与货币汇率原则来计算账户净值;金融机构应于何时、报送何种涉税信息。该法规采用了CRS第2条至第7条规定的审查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并进行了轻微的改动,允许对存量账户适用新设账户的尽调程序,允许对高净值账户适用低净值账户的尽调程序。 二、国间协定(步骤②) 2014年10月29日,英国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定》。2016年5月12日,中国也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时,中国之名也赫然列在英国税收海关总署《国际税收合规法规》附表一,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之中。《多变主管当局协定》也对报送金融机构、报送金融账户进行了定义,与CRS相一致;同时英国行政法规也与之一致。该协定表示,签署国应与其他签署国每年进行信息交换。同时该协定规定了应交换的信息,交换的时间与方式。未来中英会基于该协定进行信息交换。 三、电子申报(步骤③) 上文提过,AEOI自主信息交换对英国而言是个大概念,CRS为其中的一部分。英国为自主信息交换提供了一体化的平台,即AEIO 提交架构组2.0版,一种与CRS提供的标准架构类似的XML语言架构。2016年12月16日后的提交皆使用该软件。该软件保证创设的XML语言符合税收海关总署对提交信息的要求。该软件允许提交者创设新的信息,替换之前的信息或删除错误信息。该软件为按年提交机构和个人账户金融信息提供了可能——其只允许在一条XML信息中提交一个申报周期的信息。英国税收海关总署更新了该软件的手册,其中详细讲解了XML每一个元素的含义——而每一个元素能反映报送的不同信息。 四、信息保障(步骤④) 一方面,《国际税收合规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此等信息收集和报送对金融账户持有人尽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多变主管当局协定》含有特定的保密与安全条款,限制使用交换的信息并按照本土法律和协定附表使用必要手段进行个人数据保护。若违反保密条款,违约国或处以惩罚或给予赔偿。 五、违规处罚 在英国,按照上述《国际税收合规法规》,自然人未履行其要求的义务,会处以300英镑的罚款,而该罚款从确定之日累加,每天不超过60英镑。而对申报不实信息者,会处以不超过3000英镑的罚款。   从立法到执行到成熟的技术,英国在与美国进行信息交换的先验中完善了其在全球涉税信息交换中的角色,可以预见其在CRS下的信息交换也会稳健进行。因此,中国作为其合作伙伴,势必会从英国交换回我国税务居民相关涉税信息。 六、重要税制   此外,英国是我国主要的境外投资国之一。中国居民还要充分了解英国相关税制的要求和法定义务。同多数国家一样,英国也区分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11,100英镑资本利得税免税,税率与所得挂钩,基本收入人群为18%,而高收入人群为28%。同时,英国征缴继承税,起征点为325,000英镑,约为278万人民币,税率为40%。同时征缴特定的赠与税,赠与人去世前七年间的赠予应税,由被赠与人缴纳;去世前三年间的赠予适用40%的税率,而去世三年间到七年间的税率由32%递减至8%。 提示,正如了解涉税金融账户信息披露,都是在资产配置、进行投资时或应考虑的问题。

作者: |五月 3rd,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7种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行为,CRS后税务风险大

  一、反洗钱新规7月1日实施 《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具体变化有二:一方面是大大降低反洗钱报告标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资金流动趋于完全透明化。另一方面,反洗钱报告的方式从人工定期上报转为5个工作日内电子方式自动上报,同时监控重点从个人现金,扩大到机构账户交易。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九条的规定: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因此,境内高净值人士借助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保险、证券公司划转款项的行为将面临严密的监控,相关信息也会实时报送至税务机关,涉税风险凸显。   二、7种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行为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一大批高净值人士基本上完成了财富积累,基于财富保值增值、分散资产风险、避税、传承、养老、子女教育、海外移民等不同原因,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将资产转移到境外。转移方式主要包括: 1、“蚂蚁搬家”凑人数转移资产 由于个人每年购汇的额度只有5万美元,因此某些打算在海外置业的人通过亲戚朋友转账的方式实现大量资金的转移。这种靠人头拆分金额汇款的办法,违反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要求,而且,自2017年起,外汇管理部门加强了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监控力度,购汇流程更加复杂,购汇用途监管也更严格。同时,囿于国外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同一账户短期内多次存入资金,也存在被检查的风险。 2、地下钱庄“洗钱” 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是资金外流的重要方式。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黑钱等。 3、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虚假境外贸易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等。 4、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 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   这种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7、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 通常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一方面可以通过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三、税收法律风险 从2013年美国的FATCA到2016年由OECD推进的BEPS行动计划,开始注重加强国际协作,实现“国际税收规则的一致性、强调经济实质、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等健康国际税收征管体制。CRS信息交换机制以FATCA为参考,在尊重各个国家税收管辖权、减少双重征税的基础上,着力打击双重不征税现象。中国将于2018年9月开始进行首次信息交换。在税收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以往通过不合规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将面临严峻的税法风险。 1、中国税务居民未应税资产补税风险 目前,很多中国税务居民名下的境外存量金融账户内的存款等金融资产,大都是通过借款、虚假贸易、虚假投资等途径非法离境的,并未按照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完税,在法律上处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状态。《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2018年9月我国执行CRS后,中国税务居民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反馈到中国税务机关时,这些未完税“收入”将面临补税等法律责任。 近日,中国税务报披露的一个案例显示,徐州市地税局从个人之国内户籍信息出发,否定了港籍投资人潘某之香港籍身份,从而对潘某来源于江苏外商投资企业之股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表明,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利用户籍这一武器,对中国个人的跨境所得进行征税。 2、双重税收居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权税收居民的,视为非居民,因此,对于那些已经取得他国绿卡或者护照的中国人来说,将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税务居民身份。在此前提下,若其在中国保有金融资产,其金融账户信息将直接披露给移民国。从目前移民情况来看,这类人群数量相当可观,我国一些中高产阶级往往都是为了子女教育、海外医疗等原因选择移民,绝大一部分人在国内仍然拥有金融资产。并且,中国移民通常没有遵守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一些移民国的“税收居民需要披露全球资产”的税务申报制度,未如实缴纳所得税。一旦CRS实施,中国将其境内的金融资产信息提交给移民国,这类人群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3、偷逃税风险 近年来,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或者通过“少报出口,多报进口”等方式将资金截留在境外成为外汇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海关、商务、银监等部门大力整治此类贸易活动,例如,筛选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核查、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等。同时,此类虚假贸易活动中存在的逃税避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成为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CRS全球征税的背景下,这些境外收入将全部披露给中国税务机关,势必会发现这些虚假贸易中的税收违法问题,下一步实施的追缴以及罚款金额将会十分庞大! 4、虚开发票风险 部分投资者通过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偷偷将资金转移出境。例如,利用中国公司向一家外国公司支付100万美元购买实际价值50万美元的机床,多出来的资金投资于伦敦、悉尼或者纽约的房地产或股票。企业涉嫌虚开发票,在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税务问题。 根据增值税的法律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购买方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使用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严重的甚至触犯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税收违法风险外,利用地下钱庄、虚假贸易合同转储出去的资金转移方式,还存在着巨大的操作风险,同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风险也随着信息交换的开展逐渐凸显。   总结: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个税体制改革、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包括金融账户管理、外汇监管等执行口径也在大幅收缩,因此,在CRS全面实施以及反洗钱新规正式生效后,非法转移境内资产的行为将受到严密的监控,特别是高净值人士境外存量金融账户完税情况势必受到清查,并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刑事处罚的风险。建议,在境内外个税征管日趋严苛的背景下,如何做好税务筹划、优化配置金融资产及家庭财富,需要审慎思考,并尽快做出行动。

作者: |五月 3rd,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新加坡CRS税务交换时间表

导言为实施CRS,近日, 新加坡与英国、日本、南非、挪威、芬兰、荷兰、冰岛、马耳他和爱尔兰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并从2017年1月31日开始生效。为此,新加坡政府当局根据新加坡国内法律结构,结合CRS的要求,出台了《共同申报标准条例》(CRS Regulations),并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根据《共同申报标准条例》的规定,与新加坡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的国家将被视为"须申报的司法辖区",而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必须将所有签署协议国家的税务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提交给新加坡税务机关,以便于新加坡税务机关与这些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新加坡税务机关为实施CRS,采取的具体举措如下: 日期 CRS最新执行情况 2017.01.31 与英国、本、 南非、 挪威、 芬兰、 荷兰、 冰岛、 马耳他和爱尔兰签署了 CRS 《主管当局协议》(CAA),并于 2017.1.31生效。 2017.01.06 发布新闻:关于共同申报标准的内容及其可能对账户持有人造成的影响。 2016.12.30 向金融机构发布通知:将实施共同申报标准  ("CRS"),并自2017.1.1起生效。 2016.12.23 与新西兰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2016.12.21 与爱尔兰和拉托维亚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2016.12.19 和马耳他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2016.12.15 与冰岛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2016.12.08 与荷兰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颁布所得税 (国际税收遵从协定)(共同报告标准) 条例 2016.版本 2016.11.23 和芬兰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2016.11.16 与加拿大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2016.11.08 和意大利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事实上,与新加坡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的国家并不止于上述九个国家。   新加坡目前《主管当局协议》的具体签署状况如下表:   管辖国家 第一次 报告年份 生效 日期 第一次 提交日期 (第一次 [...]

作者: |四月 25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