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按照时间表,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将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将会将相关账户信息提交给有关税收居民国,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也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作为中国参与CRS的第一步,就是搜集金融账户信息,为下一步信息交换做准备,本期为您解读 CRS新规下,个人境内设立金融账户面临变化、风险。
为了兑现我国承诺,实施CRS,不久前国税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明确将于2017 年1月1日实施新的金融账户开户程序,对非居民金融账户开展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目前虽然还没正式颁发文件,而且最终实际正式颁布可能要晚于2017年1月1日,但是经验看来,通常会追溯适用,从2017年1月1日实施。本文以目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为依据,从10个方面对新规下境内个人设立金融账户分析,虽然最终实际内容可能还会根据社会各界反馈进行一定的修改,但一般幅度不会很大。
一、金融机构开展涉税信息调查的对象? |
回答这一问题还需回到CRS本身,我国承诺实施OECD制定的AEOI标准,即意味着将会与相关国家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获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在我国设立金融账户情况以履行义务,从我国角度看,这些人就是中国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可以分为两类:
1、非中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也未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没有构成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身份。需要提示的是,美国税收居民账户的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2、有中国国籍,但是很少在中国居住,已经不属于中国税法意义上的税收居民,但是面临实际中界定的困难。
3、最终判断税收居民身份需要结合各国国内的税法规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
二、哪些账户不纳入调查范围? |
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同时明确规定以下账户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1、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投资或者储蓄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6000元的休眠账户。
2、为特定事项而开立的账户:(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4)专为支付税款。
3、符合条件的存款账户:(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客户;(2)禁止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或者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天内返还客户。
4、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5、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6、社会保障类金融账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7、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三、对“老账户”要进行尽职调查吗? |
也要纳入范围,目前是以2017年1月1日为界限,之前的账户为存量账户,又以600万为界限,区分为“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
1、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主要方式有两种:(1)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应当检索的纸质记录包括过去5年中获取的、与账户有关的全部纸质资料。(2)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况。
2、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主要方式包括:(1)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低净值账户持有人,可以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2)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3)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前述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程序完成尽职调查。
3、管理办法也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新开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
四、如何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具体如下图,可选项为三个:(1)中国税收居民;(2)非居民;(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管辖区居民。
五、同时符合多个国家税收居民身份怎么办? |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视为“非居民”,需要向开户金融机构提交相关涉税信息。
六、对设立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的程序 |
1、个人开立账户时,账户持有人应当签署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2、金融机构根据现有客户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将要求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否则,不得开立账户。
3、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4、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声明文件的,视同非居民账户管理。
七、涉税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
1、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2、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3、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
4、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5、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
6、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八、搜集的信息有无保持期限? |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九、隐匿身份信息面临什么风险? |
个人在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签字确认,并且,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通知开户金融机构,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非居民纳税人从我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应该依法纳税,因此,如果由于隐匿相关信息并触犯《税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十、涉税信息最终用途是什么? |
我国将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将会将相关账户信息提交给有关税收居民国,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也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
交换信息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追缴税款,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