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香港《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正式生效,该修订条例为香港实施CRS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5月份,新加坡推出国内法规《2016所得税法案》(修正案2号),该草案规定了新加坡将根据经合组织(OECD)共同申报标准(CRS)与其他国家自动交换涉税情报。两大关键的金融中心都在为CRS的实施做积极准备。本文介绍香港、新加坡CRS的最新进展,并揭示其中潜在的税务法律风险。
基于金融、税收政策、以及文化等因素,香港、新加坡对于中国高净值人士境外金融资产配置具有特殊的意义,同时也均承诺参与CRS,因此应积极关注两地的CRS推进情况。
一、积极开展CRS本地化立法 |
香港:
香港在2014年9月表示,在香港可于2017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资料,以期在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2016年1月,香港政府提交了关于CRS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6月22日获立法会通过并与2016年6月30日正式生效,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
2016年底,香港政府发布《金融机构指南》,作为CRS实施指引,为香港金融机构的CRS合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新加坡:
2016年5月,新加坡推出国内法规《2016所得税法案》(修正案2号),7月份开始邀请公众针对CRS的提案进行交换意见。该草案明确,现行的新加坡所得税法案中原本为践行新加坡/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而制定的管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规则,将延伸到管理CRS规定的信息交换。新加坡财政部指出,这将有助于推进新加坡与其他纳税管辖区签订主管税务机关协议并实施共同申报标准。
该草案实施后,所有的金融机构将需要收集并保留共同申报标准规定的所有非新加坡纳税居民的相关信息,而不只是与新加坡签订主管税务机关协定的国家。该草案还建议授权新加坡税务局必要的权利,强制纳税人提交电子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信息以有效实施CRS。
为了实施CRS,新加坡政府当局根据新加坡国内法律结构,结合CRS的要求,出台了《共同申报标准条例》(CRS Regulations),并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据此,香港和新加坡已经将CRS标准引入当地法规,强制要求当地金融机构履行收集和报告客户的金融信息的义务,为金融账户信息收集铺平了道路,以便参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换。
二、积极签署政府间CRS信息交换协议 |
目前,新加坡和香港已经表明,它们将开始与其他CRS参与国签署双边协议,以便于对金融账户信息进行自动交换。根据两国的声明,总的来说,在互惠原则下,他们将从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伙伴中,挑选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挑选标准主要是能够达到OECD标准,并已经制定了适当的法律和规章来保护数据隐私和机密性的国家。已签订的双边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为自动交换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
香港:
根据香港修订条例的规定,为了与某税务管辖区进行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香港需与该税务管辖区签订主管当局协定,有关主管当局协定将就自动交换资料标准所收集资料的传送安排作出规范。在协定公告生效后,相关税务管辖区会被纳入《修订条例》下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金融机构需由申报年起向税务局申报相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金融帐户资料。截止目前,香港共与3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主管当局协定:
国家/地区 | 签订主管当局协定日期 | 生效日期 | 首份资料所属年度(注1) | 申报年 |
日本 | 2016.09.20 | 2016.12.31 | 2017 | 2018 |
英国 | 2016.10.19 | 2016.12.31 | 2017 | 2018 |
韩国 | 2017.01.23 | 待定 | 待定 | 待定 |
注1:这是指资料所涉及的第一个公历年,该些资料需向税务局申报,以便与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进行交换。
新加坡:
根据《共同申报标准条例》(CRS Regulations)的规定,与新加坡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的国家将被视为”须申报的司法辖区”,而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必须将所有签署协议国家的税务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提交给新加坡税务机关,以便于新加坡税务机关与这些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目前,新加坡共与15个国家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具体签署状况如下:
国家/地区 | 生效日期 | 第一次提交日期(第一次报告日期) |
澳大利亚 | 待定 | 2018.05.31(2018.09) |
英国 | 2017.01.31 | |
日本 | 2017.01.31 | |
韩国 | 待定 | |
南非 | 2017.01.31 | |
挪威 | 2017.01.31 | |
意大利 | 待定 | |
加拿大 | 待定 | |
芬兰 | 2017.01.31 | |
荷兰 | 2017.01.31 | |
冰岛 | 2017.01.31 | |
马耳他 | 2017.01.31 | |
爱尔兰 | 2017.01.31 | |
拉托维亚 | 待定 | |
新西兰 | 待定 |
三、香港正在搭建CRS资料交换平台 |
为方便金融机构履行《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下的责任,香港税务局正在开发一个安全稳妥的平台(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供金融机构处理下列事项:
1、发出有关以下事件的通知:
(1)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
(2)停止维持须申报帐户;
(3)更改地址;
2、提交金融帐户资料报表;
3、收取及发出与申报金融帐户资料有关的信息。
根据时间安排,自动交换资料网站预计于2017年7月推出,届时,金融机构须在首次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以电子纪录的形式发出通知。
四、核心税收法律风险提示 |
1、账户持有人须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身份证明
2017年1月6日,新加坡税务局官网发表一篇关于CRS的文章,着重强调了帐户持有人需要及时向金融机构验证其税务居民身份,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帐户持有人在与金融机构接触时应该充分配合。如果账户持有人没有回应其金融机构的请求,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金融机构将根据可用信息将账户持有人视为相应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2、虚假申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香港与新加坡已经订立了CRS实施的本地法律框架,其中,规定了账户持有人的申报以及自我身份证明义务,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以有效实施CRS。根据香港《修订条例》的规定,帐户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金融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耍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另行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3、自我证明材料备存6年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金融机构须应用尽职调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金融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份。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金融机构备存六年。
4、审慎选择投资地
在与新加坡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的15个国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新西兰。这三个国家是很多中国人会选择投资移民的国家,更有可能成为其税务居民国,加上多数人在移民后仍习惯在国内或亚洲国家、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投资活动,作为亚洲为数不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新加坡很可能是这些国家税务居民选择做投资或资产布局的地方。则从2018年起,新加坡将与这些国家开始信息交换,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需要及早着手应对。
总结: |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个税体制改革、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包括金融账户管理、外汇监管等执行口径也在大幅收缩,特别是,针对高净值人士利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纳税的行为,我国承诺,将于2018年9月进行CRS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建议,在境内外个税征管日趋严苛的背景下,如何做好税务筹划、优化配置金融资产及家庭财富,需要审慎思考,并尽快做出行动,特别是需要充分关注各国(地区)落实CRS的进度,全面评估CRS带来的影响,尽早做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