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豁免
香港奉行“低税率、鼓励营商”政策,税务征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在港营商,只需就来源于香港的利润缴纳利得税,产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润无须缴税。康栢建基香港,深谙香港税制,可协助企业运用香港税务豁免制度开展税务筹划、减轻税负。
利润来源判定原则
利润来源地须根据事实而定,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性质决定。
豁免条件
- 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 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 供货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 不在香港接收/发出及处理客户或供货商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在港接收/发出及处理订单
- 不在香港审批及确认订单
- 不在香港定价、决策或确定供货商
- 不在香港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或销售(不管是直接还是委任代理人进行)
- 不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 不在香港设立仓库及储存货物
- 不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 不在香港雇用员工
- 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收付货款
- 企业备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证明符合以上条件
申请流程
- 判断企业经营模式
- 搜集、整理及检阅资料
- 评估豁免可能性
- 提交豁免申请
- 回复税务局问题信
- 税务豁免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