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范围、内容详解 | CRS应对(4)
编者按: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是提高全球范围内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税避税行为的核心环节。AEOI 标准要求应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报送应报送金融账户的相关信息给当地税务机构,而参与了国际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构间再进行信息交换。CRS作为AEOI标准的有机组成,对报送的信息提出了具体要求,确定了报送程序。 需要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和特定的保险机构,其负责金融账户的审查,一旦审查确定金融账户为应报送(信息的)金融账户,进而收集信息,进行报送,同时有义务告知账户持有者,其账户信息会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域进行交换。应报送金融账户(Reportable Account)是由应报送人(Reportable Person)持有或有应报送人作为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的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Non-Financial Institution)持有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所有的账户持有人都是应报送信息人(the ReportablePerson),除非被特别排除,比如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 MCAA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 CRS的评述以及CRS的实施细则对于需要交换何种信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详尽的阐释。MCAA第二款第一段明确指出,进行交换的信息就是按照CRS报送标准和尽职调查标准需要申报的信息。 基本信息 报送金融机构需要收集报送金融账户的如下信息。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自然人,则应报送其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与地址;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实体,则应报送其名称、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实体且其一个或多个控制人为报送人,应报送该实体的名称、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每个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金融机构报送的地址应为账户持有人在金融机构开户备案的地址。对于自然人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报送其当前居所地地址;若其当前居所地地址不在案,应报送其邮递地址。当实体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为应报送人时,金融机构应报送该实体的地址以及每个控制人的地址。金融机构报送的账户持有人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应按照尽职调查标准予以确认。若金融机构认定某一账户持有人有多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应报送全部居住地司法管辖区。该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是基于CRS尽职调查标准进行确定的,与其他税务目的下确认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不一定完全相同。账户持有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其居住地司法管辖区赋予的识别号,而非收入来源司法管辖区所赋予的。当账户持有人被认定有多个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时,应报送每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所分配的纳税人识别号。当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时,应报送功能上与之相仿的识别号码或信息。 对于存量账户,如果账户持有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生日未在金融机构备案且地方法不要求其对此信息进行收集,则不强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与生日。因此,对于存量账户的持有人,1)无论金融机构是否有义务为之备案,如果纳税人识别号或生日在案,则必须报送;2)如果纳税人识别号或生日不在案,但地方法要求报送的(如在反洗钱/了解客户程序中),则必须报送。所谓的“在案”指金融机构为账户持有人设立的客户主文件夹和电子数据库中可查信息。如果信息不在案或地方法不要求,金融机构仍然应尽合理努力义务去获取纳税人申报号与生日。所谓“合理努力”指在金融机构在该存量账户作为应报送账户期间每年至少尝试一次获取信息,包括联系账户持有人(如通过邮件,亲自会面或电联),通过传真或电邮获取文档及通过其关联机构审核电子数据库。 同时,对于存量账户和新设账户,当该司法管辖区不曾分配纳税人识别号,或该司法管辖区的地方法不曾要求金融机构收集纳税人识别号这一信息,金融机构不必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但是,一旦该司法管辖区开始为账户持有人分配纳税识别号,该例外的适用即时终止。同时,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账户持有人主动选择向金融机构曝露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必须报送(如在澳大利亚)。关于存量账户和新设账户持有人的出生地,除非地方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与报送其出生地且该信息在其电子数据库中可查,金融机构都不必报送。 金融账户账号 金融账户的账号需要予以报送。该账号不应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报送义务而特地为账户分配的号码。若不存在账户号码,任何功能相仿的编码皆可,如特定的序列号或该金融机构分配的用以识别特定账户的号码,通常可以认定合约或保险序列号为与账号功能相仿的编码。 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 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也必须随同金融账户一并报送。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可以使得参与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轻松地确认报送信息的来源,也有利于后续信息的进一步交换或订正。“识别码”通常是金融机构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域分配给其用以识别身份的号码,但也可能全球性得分配而来。识别码可以是纳税人识别号、公司注册编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Global Legal Entity Identifier) 或 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参与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或予以释义。若无识别码,必须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金融账户的余额与净值 在某一公历年度年末或其他合适的税务报告期末,报送金融机构需要报送应报送金融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若该金融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为负,应报送该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为0。 在信息交换未出台前,某些司法管辖区已经要求金融机构在该公历年度或其他合适的税务报告期间报告账户的平均余额或净值,则这些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不必一定报送报告期末的账户余额或净值。 通常,报送的账户余额与净值是金融机构计算后报送给账户持有人的数额。对于股权/债权权益,股权权益的价值为被最频繁确认的价值(the most frequent determination of value),债权权益的价值为本金数额。 对于保险合约和年金合约,其价值为该公历年末或其他税务报告期末的价值。所有金融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不需要因账户持有者的负债而下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