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CRS):澳大利亚
根据OECD的指引,在特定司法管辖区落实CRS,从而实现各个司法管辖区间涉税信息自主交换,需要经由四个步骤:(一)本土化CRS对报送和尽职调查的要求;(二)、建立司法管辖区间交换信息的法律基础;(三)、落实行政支持和技术措施;(四)、保障被交换信息的机密性。本文主要投资国CRS推进进度,以提示风险。 美国极力主张的FATCA在2014年7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而澳大利亚早在2014年4月28日就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定以促进FATCA在澳大利亚的施行。澳大利亚针对FATCA对法律的修改——《税法修正案(实施FATCA)(2014)》也在2014年7月1日与FATCA同步生效。澳大利亚政府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透明化的意义有明确的认识:逃税避税是全球范围内的问题,各国财税机构的国际合作和高质量、可预期的信息将切实帮助各国落实本土税法。 CRS要求立法执行必须与CRS及其解释一致,OECD提供了效力比CRS及解释略弱但具有极强指导意义的指引与常见问题解答。同时,CRS允许金融机构在CRS范围内适用任何可选的条款。澳大利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完善行政条例,为CRS在本土的推行铺路。 一、国内立法(步骤①) 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CRS相关立法《税法修正案(实施CRS)(2016)》通过御准,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澳大利亚向原有税法中添加了CRS相关条例,辟为分部396-C。该法要求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向其税务局官员提交外籍居民账户的特定信息这一基于CRS的义务。须报送金融机构、非报送金融机构、报送金融账户等等都在该法中予以详细界定。其对高净值账户和低净值账户的界定完全按照CRS。而判断是否为须报送金融账户必须按照CRS完成尽职调查程序来确定。 尽职调查程序意在识别在CRS下参与的司法管辖区的须申报账户。澳大利亚及很多国家都意识到,会有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参与到CRS中来。而只要求金融机构报送与自家政府合作的司法管辖区的本国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和只收集与自家政府合作的在本国开设的非税务居民持有的账户,这一过程要求金融机构首先区分一个账户的持有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是否加入到CRS之中;而当前未加入的,未来仍有很大可能加入。这样一来二去,极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进行自主调查的成本。因而,澳大利亚采用更广泛更简洁的尽调途径,即CRS 泛途径,来提高尽职调查的效率。该途径要求所有新设账号的持有人都提交确认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即使是未参与CRS的司法管辖区;而对于存量账户,同样是提交机构档案中全部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持有人的账户,无论其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司法管辖区是否参加了CRS。但是,澳大利亚虽然从金融账户收集了全部非澳大利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资料,但是只和澳大利亚签订了自主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切实进行信息交换。 全部的个人存量账户都要受到尽职调查程序的审核。金融机构在2017年6月30开始对存量账户进行高净值存量账户和低净值存量账户的区分,而2017年7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账户为新设账户。开设新设账户需要提交证明开户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自主声明,相较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向新设账户的持有人收集了更多的信息。而对于机构存量账户,在测试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及之后每一年的12月31日,如果账户余额或净值低于阈值25万美金, 则可免于尽职调查。如果税务局合理认为一个金融机构或一个账户持有人通过交易或架构来回避一个金融机构将其账户确定为须报送账户来逃避申报义务,则税务局可以下达通知给该金融机构将该账户视作须报送账户。 澳大利亚《税法修正案(实施CRS)2016》的尽调程序与CRS中尽调程序第二部分到第七部分相符合。同时,法律给出了符合CRS范畴的尽职调查替代性程序:将对新设账户的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将对高净值账户的程序的程序适用低净值账户;或在特定情况下将新设账户视作存量账户。 金融账户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但对调查结果负责。高净值账户和新设账户预计在2018年7月31日完成尽职调查并进行报送,而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则延至下一个报送截止日期,即2019年7月31日。金融机构每年录入CRS信息一次,但税务局不要求须报送金融机构在政府注册备案。首次进行交换的信息的申报期间为半年,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申报期为整个公历年。金融机构首次向税务局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之后每个申报期的报送截止日期皆为次年的7月31日。法律允许金融机构选择除美元之外的澳元作为申报的币种。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于同年的9月30日与合作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信息交换。金融机构收集和申报的信息需要至少保存五年,信息必须准确且以英文或易翻译为英文的语言保存。 二、国间协定(步骤②) 澳大利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基于双边税收协定、《涉税信息交换协定(TIEA)》和《税收事宜行政互助公约》(2011年签署)。在《税收事宜行政互助公约》下进行信息自主交换需要签署行政协定,则2015年6月3日澳大利亚基于《互助公约》第六章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定》。同时在前文提及,中国也是《多边主管当局协定》的签署国之一。澳大利亚将与其他签署该协定的合作的国家按期进行信息交换,而信息也会按照该协定收到保护。 三、电子申报(步骤③) 澳大利亚在申报软件选择上直接采用了OECD所提供的CRS XML 架构1.0版。OECD就使用方法与对XML解读提供了指引。同时,澳大利亚税务局铺设网上工商与税务代理入口,通过“澳洲秘钥(AUSkey)”这一各大行政部门通用的软件验证身份。FATCAXML架构也是通过该入口。2016年12月本土申报系统完成最终技术配置,该系统将在今年下半年进入测试。 四、违规处罚(步骤④) 金融机构或账户持有人未按照《税法修正案(实施CRS)2016》履行各自义务或受到处罚。金融机构未提交须报送金融账户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迟交或不交报告每二十八天给予一个单位的罚款。而金融机构未能获得新设账户的账户持有人的自主声明也会受到一个单位的罚款。金融机构有保存信息五年的义务,未尽义务则处以二十个单位的罚款。2016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的每个单位的罚款为$155.46,每年会因通货膨胀等原因调整,每次调整发生在7月1日。金融机构被要求将信息长期保存,澳大利亚这一要求也与其他许多合作的司法管辖区相互契合,这给各国反复核查、查漏补缺、最大限度利用信息防止偷漏税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澳大利亚是一个投资环境相对友好的国家,根据中澳税收协定,利息的预提税为10%,股息为15%,特许权使用费为15%。资本利得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与其他收入一同应税,而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个税差异仅仅局限在前$37,000,之后二者税率相同。没有房产税和遗产税(虽然继承的遗产可能视作出售,而继承人需缴纳资本利得税)也是投资人置业的一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