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同申报标准条例》的规定,与新加坡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的国家将被视为”须申报的司法辖区”,而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必须将所有签署协议国家的税务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提交给新加坡税务机关,以便于新加坡税务机关与这些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新加坡税务机关为实施CRS,采取的具体举措如下:
日期 | CRS最新执行情况 |
2017.01.31 | 与英国、本、 南非、 挪威、 芬兰、 荷兰、 冰岛、 马耳他和爱尔兰签署了 CRS 《主管当局协议》(CAA),并于 2017.1.31生效。 |
2017.01.06 | 发布新闻:关于共同申报标准的内容及其可能对账户持有人造成的影响。 |
2016.12.30 | 向金融机构发布通知:将实施共同申报标准 (“CRS”),并自2017.1.1起生效。 |
2016.12.23 | 与新西兰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
2016.12.21 | 与爱尔兰和拉托维亚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
2016.12.19 | 和马耳他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
2016.12.15 | 与冰岛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
2016.12.08 | 与荷兰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颁布所得税 (国际税收遵从协定)(共同报告标准) 条例 2016.版本 |
2016.11.23 | 和芬兰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
2016.11.16 | 与加拿大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
2016.11.08 | 和意大利签署《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议》 |
事实上,与新加坡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的国家并不止于上述九个国家。
新加坡目前《主管当局协议》的具体签署状况如下表:
在与新加坡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的15个国家中,比较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新西兰。这三个国家是比较多中国人会选择投资移民的国家,更有可能成为其税务居民的国家,加上多数人在移民后仍习惯在国内或亚洲的华人国家、地区做生意,或者从事投资,那么作为亚洲为数不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新加坡很可能是这些国家税务居民选择做投资或资产布局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