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与筹划 | CRS应对①
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前提,是要确定账户持有人是否符合税收居民的标准,再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对象,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通过交换,传递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因此,实施CRS的基础,就是判断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本文为您梳理了几大热门投资地区关于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就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和规划进行深入的分析。 各国税法规定,“税收居民”通常面临全球纳税义务,不仅应就本国的收益纳税申报,也应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在全球有资产配置的人而言,在CRS全球金融账户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需要慎重对待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与规划。在法律上,税收居民身份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目前,针对自然人,各国对税收居民的判定通常采用的有三个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一、主要投资地“税收居民”法律认定标准 1、英国 按照判例法,税收意义上的英国居民一般指如下三大类: a.事实上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 b.在英国有可能使用的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的工作者; c.虽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3年4月6日起,英国实行一项全面的法定居住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SRT),并根据测试结果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英国的税收居民。 若根据上述条件依然无法确认税收居民身份,则要看其他一些相关因素(ties),比如说家庭、住所、工作、过去两年在英国的天数、在其他国家的居留情况等等。由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更为复杂。 2、美国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居民纳税人是指: a.美国公民; b.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居民,包括: 具有永久居留权者,如绿卡持有者; 持E身份的居民; 持H身份的居民; 三年内在美国累积超过183天者(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附加福利、小费、股票购买选择权、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博弈获利、国外已得收入等。 3、澳大利亚 就自然人而言,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公布的《税务指南》判断其是否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澳大利亚税法层面上的居民,与个体是否有澳大利亚国籍无关。即具有永久居住权的个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个人是否具有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身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来判断。相关法律对不同情形下的身份判断做了规定,例如,个人在某一课税年度在澳大利亚居住半年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一般规定: 根据subsection 6(1)of the Income TaxAssessment Act 1936(ITAA 1936)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 a.在澳大利亚有无住所; b.某一课税年度在澳大利亚居留183天以上; c.参与养老金计划。 需要提醒的是,在评估a.b.两条时,也要同时考虑其他与“居住”概念相关的因素,包括: a.个人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意图或目的; b.个人的家庭、事业、收入等与澳大利亚的密切程度; c.个人资产的比例和配置;以及 d.个人的生活安排和社会关系。 综合分析上述条件,则会出现诸如,在澳大利亚旅游即使超过183天也是非居民的例外情形。 4、加拿大 在加拿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通常情况下,个人居住在加拿大即被作为税收居民(事实居民)或者被认定为税收居民。根据加拿大税法,在判断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考虑个人的整体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例如是否在加拿大具有固定的、通常的、习惯性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基于此,在加拿大境内是否有住所、是否存在社会关系和重要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密切联系等成为判断个人是否具有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事项。其次,“法定条款”在确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方面也十分重要。例如,在某课税年度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的,通常认定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 5、新加坡 Section 2(1)of the Singapore IncomeTax Act(Chapter 134)(“ITA”)规定了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在某个特定的课税年度,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视为居民纳税人: a.新加坡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