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香港公司
股东在计划终止公司运作时,通常都不太清楚有关终止手续,只是采取不理会态度,因此,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情况严重的,会引致被逮捕或对以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全体股东同意
-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已有至少3个月停止营业或运作
-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必须取得税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