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税务

《税务条例》 (第 112 章)规定征收 3 种直接税。课税年度是由 4 月 1 日 至翌年 3 月 31 日。 《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 利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

(一)利得税

1.课税范围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 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 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 2004 年 6 月 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 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 年6 月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 似收费款项。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 16%调高至 17.5%。由 2008/09 年度起则降低至 16.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 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 15% 调高至 15.5%,2004/05 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 16%,而 2008/09 年度起则降回至 15%。 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 2007/08 及 2011/12 年度最后 评税 75%的税款,每宗个案分别以$25,000 及$12,000 为上限。

2.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 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 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 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 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 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 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3.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 1 页(1)及(2)分段所载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或利益(例如包税),均须缴税。此税项可以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与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账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时从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额。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 3 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 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 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同意下,可 缴付较少的数额。

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生意,而经营的方法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时,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代理人。

倘若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的利润。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 而账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 本港的永久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 在进行评税时, 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 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 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 的比率。

此外,《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因他们的船只造访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而须缴付的税款亦有明文规定。有关进一步的详情可向税务局查询。

4. 豁免及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 及从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 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例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 ,都不列入收受人应 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1)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2)坏帐及呆账(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3)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处所、工业装置、机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4)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使用之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

(5)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用以购买指明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 如该知识产权属专利权或任何工业知识之权利在购买首年即享 100%扣除。 如属版权、注册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则由 2011/12 课税年度起, 可在购买年度及其后连续 4 个课税年度内获 20%扣除。 但如该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是从相联者购入,则有关开支不会获得扣除;

(6)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 ,与设计有关 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

(7) 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 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 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 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 15%;

(8) 独资经营的东主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 例》 (第 485 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 在某一课税年度, 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该课税年度的最高可获扣 除额, 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 《税务条例》 其他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 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 每一个课税年度最高可获扣除额为 :

课税年度 最高可获扣除额($)
2006/07至2011/12 12,000
2012/13 14,500
2013/14及其后 15,000

(9)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 及不得超过经调整后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2006/07 及 2007/08 课税年度不得超过 25%)。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9.1)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9.2)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9.3)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9.4)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9.5)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除外);

(9.6)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 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 16AA 条以外, 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如纳税人只有分行或附属公司在本港营业, 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 理费用转账,作为本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则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 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额。

在某些特定范畴上香港有需要提供税务优惠, 令工商界能够与区内其他对 手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这些税务优惠包括:

(1)购置特别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以及电脑硬件软件所作的开支均可全部即时注销。

(2)工商业为翻修商用楼宇工程所作出的资本开支可分五个课税年度注销。

(3)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收益,可获税务宽减。

(4)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可获优惠税率征税。

(5)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得豁免缴付利得税(不适用于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

(6)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法团和认可财务机构,在香港所进行的证券、期货合约、外汇合约等交易而获得的利润,若属离岸基金(非居港个别人士、合伙、信托产业的受托人或法团),均可获豁免征税。而该非居港者在香港不能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7)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购置指明环保设施的资本开支可获加快的 扣除。属机械或工业设备的指明环保设施,资本开支可获 100%扣 除。 而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一部分的环保装置, 则按每年 20%连续五 年内扣除。 由 2010/11 课税年度起,环保车辆的资本开支,在购买首年即可享 100%扣除。

5. 亏损

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 但经营 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 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招致营业亏损,可从总入息扣除所亏损的数额。

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 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 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

6. 折旧免税额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为若干行业兴建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而付出的资本开支,可获特别免税额。该等行业为交通事业、船坞、水电事业、商品制造加工或贮藏业、在制作所和工厂内 从事的行业,以及农业。在付出该等资本开支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获开支总 数 20%的初期免税额,其后每年可获开支总数 4%的免税额,直至该项开支全部 注销为止。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 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任何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如用作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用作出售的楼宇除 外)均可获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即每年获减免为兴建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 的资本开支的 4%。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 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工业装置及机械 除那些用于上述「税务优惠」外,纳税人可就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提供工业装置 及机械方面招致的资本开支费用,获得下列免税额:

(1)工业装置及机械成本的初期免税额(即成本费用的 60%)。

(2)根据该项资产的折余价值而计算的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为 10%、20%及 30%,视乎该类工业装置或机械的估计可用期而定。按同一比率计算每年免税额的资产,则列入同一「聚合组」内。

(3) 结束时无人继承的业务, 可获给予根据未获免税的开支费用与变卖机械及 装置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而计算的结余免税额; 但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 收入,如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折余价值,则须作出结余课税。

7. 账簿及纪录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 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纪 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 纪录须自交易完结后,保存至少七年。任何人士如没有保存足够纪录,可被罚款最高达 $100,000。

(二)、薪俸税

1. 课税范围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至于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决定于受雇工作(即入息来源)的地点。「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纳税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那些在本港作短暂停留的海员及飞机服务员,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缴纳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规定。

「入息」 一词包括各种得自雇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额外赏赐。 度假旅程利益、 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收益,均属应课税入息。而股份认购权收益在行使、转让或放弃 股份认购时,才须纳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离职,该收益仍须课税。

就雇主或相联法团免费供给寓所(包括由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退还全部租金)在评税时所计算出来的「租值」,亦是应课税入息。如获提供的居所为一楼宇单位或服务式住宅,则「租值」是雇主和相联法团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除了支出(但不能减个人进修开支)和折旧后)的 10%。纳税人可选择以应课差饷租值代替以 10%计算的租值。如获提供的居所是酒店、宿舍或公寓,「租值」则按得自雇主和相联法团的全部入息减去适当扣除额后以 8%(占用不超过两个房间)或 4%(占用不超过一间房间)计算。若雇主提供一楼宇单位并指定给超过一名雇员共用,计算「租值」的方法与酒店、宿舍或公寓相同。

2. 评税的基础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内的应课税入息计算。 由于该年度的入 息数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算清楚, 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一项暂缴薪 俸税, 待下一年度评定该课税年度的入息和应课缴的薪俸税后, 然后才作调整。 调整时, 该课税年度的暂缴税(已缴付)先用来抵销应课缴的薪俸税,倘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 一课税年度的暂缴税。

举例来说, 纳税人在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受雇及在 2011/12 年度赚取了 9 个 月的入息。 在估计他的 2012/13 年度暂缴税时,须将所申报的 9 个月入息推算至 12 个 月。如在收到税单后,纳税人发觉他的应课税入息实额(入息–扣除项目–免税额)可 能会比评估的数额少 10%或以上, (例如他在 2012 年 10 月 31 日停止受雇) ,可申请缓 缴暂缴税 – 最迟在缴交暂缴税的限期前 28 天或暂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的 14 天内 (两 者以较迟的日期为准)提出申请。

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申索扣减免税项目和免税额。有资格得到一项 新的免税额,亦可作为申请缓缴暂缴税的理由。

3. 丈夫与妻子的入息

已婚人士须负责他∕她本身有关薪俸税的一切事宜, 包括填交报税表及缴 纳评定的税项。 倘若一对已婚夫妇的税务负担在分开评税下较在合并评税方式下所计算 的为多,他俩可选择「合并评税」 。

4.获准的扣除项目
下列项目可予扣除:

(1)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开支,但不可扣除属私人或家庭性质的开支以及资本开支。

(2)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 及不得 超 过 扣 除 了 开 支 及 折 旧 免 税 额 后 的 入 息 的 35% ( 2006/07 及 2007/08 课税年度,不得超过 25%) 。

(3)支付修读订明教育课程有关连的费用(包括学费和考试费)或参加 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业务协会主办的考试 而支付的费用。 订明教育课程或考试必须为取得或维持在任何受雇 工作中应用的资格而修读或参加的。

订明教育课程」是指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课程。指明的教育提供者(名单见 http://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 allowances/deductions/selfeducation.htm)包括大学、学院、学校、工业学院、培训中心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机构。「订明教育课程」也包括由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业务协会提供的训练或发展课程、或指明的专业团体或机构所审定或认可的训练或发展课程。

可扣除的款额不应包括已经或将会由雇主或任何其他人士付还的费用。各课税年度的最高款额分别为:

课税年度 款额
2006/07 $40,000
2007/08 $60,000

(4)纳税人就其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由纳税人或其配偶所缴付予院舍的住宿照顾开支。要符合扣除资格,该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该课税年度任何时间须已满 60 岁;或虽未满 60 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而所住宿的院舍必须是在香港境内,并持有社会福利署根据《安老院条例》或《残疾人士院舍条例》发出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又或是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注册的护养院。

若任何人已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获得此项扣除,则他或其他人士便不可以在同一课税年度,再就该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申索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

各课税年度的最高款额分别为:

课税年度 款额
2006/07 至 2010/11 $60,000
2011/12 $72,000
2012/13 $76,000

(5)纳税人可申请扣除为购买物业而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由 2012/13 课税年度起,可获得扣除的年期由 10 个课税年度延长至 15 个课税年度(不论是否连续)。此物业必须是位于香港境内及纳税人必须在申请课税年度用作自己的居所。另外,纳税人亦可申请扣除和住宅一起购买车位所招致的利息,不管该车位是否和住宅一起根据《差饷条例》作为单一物业一并估价。不过,购买的车位须为纳税人自用,并与申索居所贷款利息的有关住宅位于相同的发展物业内,而纳税人在申索购买车位的贷款利息时,亦须同时申索该物业在同一课税年度的居所贷款利息。如纳税人是住宅∕车位的唯一拥有人,最高扣除额由 2006/07 课税年度起是$100,000。如纳税人是住宅∕车位的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每课税年度的扣除额上限须按联权共有人的人数或分权共有人所占拥有权的比例摊分。

(6)以雇员身分付给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在 2006/07 至 2011/12 课税年度每人可扣除的最高款额是$12,000。(2012/13 最高可扣除款额是$14,500,而由 2013/14 课税年度起,最高可扣除款额是$15,000)。

(7)参加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所作的供款,扣除的款额有以下的两项限制:

(7.1)不得超过以相同薪酬款额但按《强积金条例》规定计算出来 的强制性供款额;

(7.2)在上述第(6) 项所注明有关课税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额。

(有关第(6)项及第(7)项所提及的扣除,不论纳税人有多少个受雇 工作或业务, 每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额都是一样的。)

5. 税率

扣除开支、费用及免税额后(应课税入息实额)是按下列税率课税:

课税年度 2006/07
应课税入息实额 $ 税率 税款
最初的 30,000 2% 600
其次的 30,000

60,000

7% 2,100

2,700

其次的 30,000

90,000

13% 3,900

6,600

余额 19%
课税年度 2007/08
应课税入息实额 $ 税率 税款
最初的 35,000 2% 700
其次的 35,000

70,000

7% 2,450

3,150

其次的 35,000

105,000

12% 4,200

7,350

余额 17%
课税年度 2008/09
应课税入息实额 $ 税率 税款
最初的 40,000 2% 800
其次的 40,000

80,000

7% 2,800

3,600

其次的 40,000

120,000

12% 4,800

8,400

余额 17%

应课税入息实额 = 入息–扣除项目–免税额 (请参看免税额一栏)

所征收的税款将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就入息净额(未扣除免税额) ,即应评税入息 总额减去扣除项目总额所征收的数目:

课税年度 标准税率
2006/07 及 2007/08 16 %
2008/09 及其后 15 %

6. 税款宽减

应缴税款可获进一步扣除税款宽减,但以最高限额为上限。

课税年度 宽减税款的百分比 每宗个案宽减上限 适用的税种类别
2006/07 50% $15,000 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2007/08 75% $25,000 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2008/09 100% $8,000 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2009/10 & 2010/11 75% $6,000 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2011/12 75% $12,000 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示例(2011/12 课税年度)

例子甲 例子乙
单入息家庭(只有其中一名配偶赚取入息) 按累进税率征税 按标准税率征税
丈夫受雇入息 $ $ $ $
450,000 7,000,000
妻子入息
450,000 7,000,000
减: 丈夫的可扣除支出 3,000 4,000
447,000 6,996,000
加: 租值
[$450,000-$3,000]的10% 44,700
付予雇主的租金 5,000 39,700
486,700 6,996,000
减: 认可慈善捐款 4,000 5,000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
强制性供款 12,000 16,000 12,000 17,000
470,700 6,979,000
减: 已婚人士免税额 216,000 216,000
两名子女的子女免税额 120,000 120,000
一名父母的供养父母减税额 36,000 372,000 36,000 372,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98,700 6,607,000
税款(按累进税率计算) 40,000按2%计算= 800 40,000按2%计算= 800
40,000按7%计算= 2,800 40,000按7%计算= 2,800
18,700按12%计算= 2,244 40,000按12%计算= 4,800
6,487,000按17%= 1,102,790
5,844 1,111,190
税款(按标准税率计算) 不适用 6,979,000按15%计算 1,046,85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前) 5,844 最高限于6,979,000的15%计算=1,046,850
减: 75%的宽税(上限为$12,000) 4,383 12,00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后) 1,461 1,034,850

7.夫妇两人均赚取入息

例子丙

按夫妻分开评税计算:

甲先生 甲太太
$ $
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评税入息 328,000 226,000
减:免除额 228,000 108,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100,000 118,00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前) 6,000 8,160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4,500 6,120
应缴税款(税款宽减后) 1,500 2,040
注:(1)两名子女的免税额均由甲先生申索
(2)甲先生与甲太太分开评税,并分别获发评税通知书

例子丁:

如夫妇其中一人的入息少于基本免税额,则可选择以合并评税计算:

分开评税 合并评税
乙先生 乙太太
$ $ $
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评税
入息 373,000 63,000 乙先生的应评税入息 373,000
减:免税额 228,000 108,000 乙太太的应评税入息 63,000
436,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145,000 减:免税额 336,000
剩余免税额 45,000 合并应课税入息实额 100,000
应缴税款 12,65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前) 12,65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前) 6,000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 9,488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 4,5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后) 3,162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后) 1,500
注:(1)两名子女的免税额均由乙先生申索
(2)夫妇二人可选择合并评税并将他俩的应缴税款总额由$3,162减至$1,500

例子戊

如夫妇其中一人之应评税入息已达按标准税率缴税的水平:

(1) 子女免税额由丙先生申索

丙先生 丙太太
$ $
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评税 4,509,000 328,000
减:免税额 228,000 108,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4,280,000 220,0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前) 676,200 4,508,000×15%(标准税率计算) 25,400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 12,000 12,0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后) 664,200 13,400
应缴税款总额 $677,600

(2) 子女免税额由丙太太申索

丙先生 丙太太
$ $
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评税 4,508,000 328,000
减:免税额 108,000 228,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 4,400,000 100,0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前) 676,200 4,508,000×15%(标准税率计算) 6,000
减:75%税款宽减(上限为$12,000) 12,000 45,000
应缴税款总额(税款宽减后) 664,200 1,500
应缴税款总额 $665,700

注:由于丙先生之应评税入息已达按标准税率缴税的水平,因此丙太太可申索两名子女的免税额,夫妇两人的应缴税款总额会由$677,600调低至$665,700

(三)物业税

1. 课税范围: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筑物的拥有人(「业主」)所征收的税项, 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税。由 2005/06 至 2007/08 课税年度的标 准税率为 16%及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为 15%。 缴交物业税的业主可获宽减 2007/08 年度最后评税 75%的税款, 每宗个 案以$25,000 为上限。

2. 评税的基础

物业的应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业的使用权而付出给拥有人的代价而厘 定。 代价包括已收或应收的租金总额、 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 整笔顶手费、 支付予业主的服务费和管理费、以及由住客支付的业主开支(例如: 修理费) 。物业的 应评税净值,是以应评税值(扣除业主同意缴付及支付的差饷和不能追回的租金后)减 去 20%作为法定的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 其他费用如地租及管理费 都是不能扣除的。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后收回的款额,须在收回的年度视作代价 计算。

3.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法团在香港出租物业,会被视为在本港经营业务,而须就其物业收入缴纳 利得税。不过,如来自应课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或 物业由业主自用,以赚取此等利润,则已缴付的物业税会用作抵销应缴付的利得税。多 缴的物业税将获退回。除上述安排外,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法团,则可以书 面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付可从利得税内抵销的物业税。

4.免税额

如纳税人须缴纳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 他∕她亦可在享有基本免税额的 同时∕以外,按适当情况申索下列免税额:

(1) 已婚人士免税额

纳税人如在有关年度内任何时间有以下情形:

(1.1) 已婚且并非与其配偶分开居住;

(1.2) 或 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但尚未离婚,并在该有关年度有供养或经济上 支持他∕她;而于缴纳薪俸税的情况下,其配偶没有收取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纳税人与配 偶已选择合并评税,则该纳税人便符合资格获给予已婚人士免税额。

(2) 子女免税额

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未婚子女可获给予子女免税额。 该名子女必须未满 18 岁,或如已满 18 岁但未足 25 岁,则他∕她在该课税年度内必须全日就读于 大学、学院、学校或同类机构。此外,如纳税人供养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而不能工作但年满 18 岁的子女,亦可就该名子女申索免税额。在夫妇分开评税 的情况下,夫妇两人必须提名其中一名配偶申索所有子女免税额。由 2007/08 课税年度起, 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课税年度, 子女免税额可获额外增加。

(3) 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

纳税人或其配偶如供养其本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兄弟或姊妹, 而该兄弟或姊妹在课 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符合以下情况者, 可就每名受供养的兄弟姊妹获给予供养兄弟 姊妹免税额:

(3.1)未满 18 岁;

(3.2)年满 18 岁但未满 25 岁,并在任何大学、学院、学校或同类机构接 受全日制教育;或

(3.3)年满 18 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而不能工作。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曾独力或主力扶养该名兄弟姊妹, 该名兄弟姊妹方被视为由该人或其配偶供养。在同一课税年度,不可就同一受养 人同时给予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

(4)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1) 纳税人如要得到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有关受养人在该年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1) 通常在香港居住。「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词指受养人必须惯常地在 香港生活。在决定受养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本局可参考的客观 因素包括:(i) 在港逗留日数;(ii)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iii) 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iv)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经营业 务;(v) 其亲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1.2)年满 55 岁;或有资格领取政府所发给的伤残津贴;及

(1.3) 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 6 个月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 或曾接受 总数不少过$12,000 由纳税人或其配偶给予的金钱作为生活费。

(2) 如在有关课税年度内, 纳税人与受养人连续全年同住而无须受养人付出十 足有值代价,可申索扣减额外供养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3)任何一位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养人) ,在任何一个课税 年度,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其免税额。倘同一受养人在同一课税年度, 由多名纳税人申请供养他∕她的免税额, 评税主任不会就同一受养人同时 给予超过一项免税额。 税务局会要求申请人就何人申请该年度的免税额达 成协议。

(4) 在供养父母免税额下, 「父母」一词是指:- (i) (ii) (iii) (iv) (v) 纳税人或配偶的经正式结婚的父母; 依法领养纳税人或配偶的养父母; 继父母; 纳税人或配偶的生父或生母;或 已故配偶的父母。

(5) 在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下,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词是指: - (i) (ii) (iii) (iv) 纳税人或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 纳税人或配偶的领养祖父母或领养外祖父母; 纳税人或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5) 单亲免税额

任何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 曾独力或主力抚养一名可享有子女免税额 的子女,便可申索单亲免税额。如该人士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属已婚且并非与配 偶分开居住, 或仅在该年度支付该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费, 则无权申索该免税额。 该人亦无权就任何第 2 名或其后的子女申索单亲免税额。

(6)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任何人士如正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政府的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 便可获 额外给予的一项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这是纳税人就该名受养人申请任何其他免税 额外,另再可申索的免税额。

二、个人入息课税

(一)甚么是个人入息课税及这计税方法如何能减轻税务负担

《税务条例》规定,在每一个课税年度内可征收 3 种不同的直接税,包括 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可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以减 轻其税务负担。根据个人入息课税计税方法,从上述来源赚取的入息经合计后,可扣除 以下各项:

(1) 为获取物业出租收入而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可扣除的利息不得超 过每一出租物业的应评税净值) ;

(2) 认可慈善捐款(最高扣除额 2008/09 课税年度起是用以计算个人入 息课税的入息总额的 35%,而 2006/07 及 2007/08 课税年度则是 25%) ;

(3)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4) 居所贷款利息;

(5) 以雇员身份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强制性供款;

(6) 参加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所作的供款;

(7)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生意上的亏损;

(8) 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下承前各年度的亏损;

(9) 及 个人免税额(请参看免税额一栏) 。

扣除后的余额将会按累进税率(与薪俸税的税率相同)计税。各项入息已 缴的税款,可在个人入息课税应缴税额内扣除。如果已缴税款总额超过按个人入息课税 方法所征收的税款,多缴的数目将会予以发还。

(二)甚么人士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1.每个人倘能符合下述条件,便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1) 他∕她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及

(2) 该名人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或如属已婚,其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

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永久性居民” 是指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人士。对「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词的诠译,请参看第18页有关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第(1)(i) 项。

“临时居民” 是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士:该人在作出选择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间逗留总共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作出选择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间逗留总共超过300天。

已婚而并非与配偶分居,而夫妇均有应予课税的入息的人士,如要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则必须夫妇一同申请。

2.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期限

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申请,须于有关课税年度终结后两年内,或于该课税年度构成个别人士入息总额一部份的有关入息或利润评税,在根据《税务条例》第70条的规定已成为最终决定之评税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提出,两项期限中以较后者为准。

3. 在个人入息课税下夫妇二人评税的处理方法

与薪俸税不同,夫妇分开评税并不适用于个人入息课税。在个人入息课税下,夫妇是合并评税的。已婚人士的个人入息总额在作出适当的扣减后,会与其配偶的入息总额合计而成夫妇共同入息总额,然后评税。通常合并评税的应缴税款,会根据夫妇二人在扣减后的入息总额比例分摊,而他们会各自获发给评税通知书。如发出补加评税,则此项评税所应缴付的全部税款,须向就该入息而被评税的配偶征收。

(三)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负的义务(薪俸、利得和物业税)

1. 第5(2)(c)任何法团如已获豁免物业税,则在有关物业的拥有权或用途有所改变,而对此项豁免有影响时,须于事后30天内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2. 第51(2)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物业税的每个人(不论是个人、合伙或法团),如未有收到报税表,则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表示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

3. 第51(6)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4. 第51(7)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须于其即将离开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如他拟返回香港的话,亦必须通知其返回香港的大约日期。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受雇工作、业务运作或专业工作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个人。

5. 第51(8)应课薪俸税、利得税、个人入息课税或物业税的人,如更改其地址,须于1个月内将更改的详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税务条例》亦规定任何税务局发出的文件如以邮递方式寄往任何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则视为已适当地送达。换言之,一名人士尽管未有收到税务局的通知书,但如该通知书是以邮递方式寄往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则他须视作已收到该通知书。税务局通常以平邮方式发出所有邮件,因此,迅速就更改地址作出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6. 第51C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能易于确定。法例规定须记录每项业务交易的某些指定资料。业务纪录所关乎的交易日期后,须将该纪录保留为期最少7年。这项条文不适用于已解散的法团。

7. 第51D物业拥有人须就所收取的租金备存足够的纪录,例如租约和租金收据副本,以便他们的应课税额能易于确定。有关纪录应保留为期最少7年。

(四)根据《税务条例》雇主须负的义务

1. 第52(2)条– 任何雇主收到评税主任发出的书面通知后,须于指定期限内提交报税表,填报所有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或任何被评税主任指名的雇员的资料。

2. 第52(4)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提交该新雇员的资料。

3. 第52(5)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1个月,将此事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

4. 第52(6)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实际离开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5. 第52(7)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外,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

其他人员如根据《税务条例》第9A条而受雇或被视为受雇,或担任一个职位,须课缴薪俸税,而雇主则须申报他们赚取的入息,即使他们所赚取的款额是以不定的佣金方式收取。

自由身经纪如没有担任固定的职位,亦不受主仆形式的受雇工作关系所约束,则当作经营一项业务而须课缴利得税。凡雇用该等经纪的人士须提供他们所支付的佣金详情,而提交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的雇主须将这些资料包括在IR表格56M内。

任何纳税人或雇主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遵守《税务条例》,可招致惩罚。

(五)填写报税表

个别人士纳税人可就其来自受雇工作的入息、全权拥有的物业的租金收入和独资业务的利润填报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内。共同拥有物业的业主、合伙业务及法团则应在其有关的物业税报税表及利得税报税表内申报租金收入及利润。

(六)可扣除的慈善捐款

任何须课缴薪俸税、利得税或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人士,可从应评税入息、应评税利润,或用以计算个人入息课税的入息总额内,扣除捐予认可公共性质之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或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捐款(总数不得少于$100),但所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经调整后的应评税入息或利润或用以计算个人入息课税的入息总额的35% (2006/07及2007/08课税年度的25%)。

(七)双重课税

香港与内地于2006年8月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在内地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而香港则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安排在香港适用的税种范围,包括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在内地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除与内地签订的安排外,香港分别与比利时、泰国、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瑞士、葡萄牙、西班牙、捷克、马耳他、泽西岛、马来西亚和墨西哥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该等协定列明《税务条例》下应课税收入的征税权的划分及在施行上的特别条文。

香港与其他国家在航空及航运业务收入亦有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此外,《税务条例》经已修改,自1998年4月1日起对具有对等待遇的航运业务收入,予以免税。

就香港已签订的各类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其签订及生效日期,请浏览本局网页(网址: www.ird.gov.hk)

(八)收税程序

本局向纳税人发出的评税通知书内均列明应缴税的金额及限期,纳税人应使用夹附的缴款单以下列方式准时交税:

(1) 电子付款

纳税人可透过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或互联网付款。但藉此途径付款时,请留意银行的每天可缴款限额及输入正确的收款帐号。

税务局的「缴费灵」商户编号为「10」。请致电「18013」登记帐单及「18033」交税。

纳税人亦可在任何贴有「缴费服务」标志的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柜员机,或贴有「缴费易」标志的「银通」柜员机,使用提款卡缴款。

如欲透过网上付款,纳税人可进入本局网页www.ird.gov.hk。在「税务资料- 其他」目录选择「缴税及退税」,然后选择「付款办法」下的「互联网付款」。请依照指示,连接到相关网站。

(2) 邮递付款

纳税人可把支票连同缴款单一并寄回本局(地址:香港告士打道邮政局邮箱28282号税务局局长收)。切勿邮寄现金或期票,并预留足够邮递时间。

支票须加划线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在支票背面写上缴款单的收款帐号。

(3) 亲临付款

纳税人可亲临下列缴款处付款:

邮政局- 纳税人可以携同缴款单到各邮政局﹝流动邮政局除外﹞以支票、现金或「易办事」缴款。

便利店 – 如缴付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及个人入息课税,请携同印有条码的缴款单到全港任何一间7-Eleven便利店、OK便利店、VanGO便利店及香港华润万家超级市场以现金付款。每次缴款金额上限为5,000元。请保留收据作付款记录。

如以电子方式付款,须输入印于缴款单或可撕下的付款回条上供「电子付款专用的收款帐号」,及留意有关银行的每天缴款限额和付款指示。

倘任何税款在指定缴税限期仍未清缴,则全部未付的税款(包括第二期的款项)将视为欠税并可立即追讨。税务局局长会就逾期未缴的税额加征5%的附加费及对任何欠税人士采取各种追税行动,包括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倘有第三者欠下欠税人款项或准备付款予欠税人时,税务局局长也可以向该名第三者发出通知,规定他将不超过所欠税款的款额交予税务局。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获判决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以下的收费和利息:-

(1) 法院费用($630)

(2) 定额讼费($300)

(3) 由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有关判定债项所征收的利率,可参阅税务局网页。在200941日起生效的年利率为8%

倘纳税人于缴税限期后6个月仍未清缴欠款,则税务局会再加征相等于逾期未缴款的总额(包括前述的5%附加费在内)10%的附加费。

本局鼓励纳税人参加「电子储税券计划」,储钱交税。参加者可每月以银行自动转账或随时随地透过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互联网、邮寄支票或亲身往邮政局购买电子储税券。本计划会提供「自动交税」服务,确保参加者的税款可准时交妥。帐户内的储税券会以先购先赎方式自动为纳税人赎券交税。

(九)其他税收

1.印花税

印花税是按照印花税条例就其附表1内注明的若干类文件所征收的税项。该条例规定按类别征收定额或从价印花税。定额印花税由$3至$100不等,而从价印花税则由0.1%至4.25%不等。

在任何情况下,如印花税署署长认为所申报的价值不足,即有权按照所转让的物业或证券的市价征收印花税。

2. 遗产税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已在2006年2月11日生效。在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将无须课征遗产税。在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期间去世的人士亦受惠,如有关遗产的应课税总值超逾750万元,则只须缴纳100元的象征性遗产税。

凡于1998年4月1日或之后而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去世的人士,遗产价值为7,500,000元或以下者可免缴遗产税;遗产价值达7,500,000元以上而不超逾9,000,000元者,征税率为5%;遗产价值达9,000,000元以上而不超逾10,500,000元者,征税率为10%;遗产价值达10,500,000元以上者,征税率为15%。在遗产税率的每个组别起点均设有边际宽减的计税方法。位于本港以外的财产无须征收遗产税。某些国家对在本港已缴纳遗产税的人士会给予双重课税宽免。

3. 博彩税

《2006年博彩税(修订)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赛马博彩税不再按投注额征收,而改为按净投注金收入,以72.5% 至75% 的累进税率收税。净投注金收入即投注额减去派彩及回扣(适用于投注人士的落败投注额达1万元或以上) 。[净投注金收入最初的110亿元税率为72.5%,税率在其后的40 亿元依次每10 亿元由73%递增至73.5%、74% 及74.5%等,超出150 亿元数额的税率则固定为75%。] 适用于指明地方的折扣率(例如:澳门)为40%,而适用于香港以外的地方(指明地方除外)的折扣率为50%。经批准出售的现金彩票收益,征税率为30%;而由获批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奖券(六合彩)收益,征税率则为25%。由2003 年7月18日起,获批准的公司从举办足球比赛投注所取得的净投注金收入须课博彩税,税率为50%。

4. 商业登记

除了少数获豁免的业务及以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登记的公司外,在本港经营业务的任何商号均须于开业后一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并缴纳有关登记费及征费。税务局不会接纳任何不存在或尚未开始经营的业务的商业登记。已登记商号可选择每年或每三年换领商业登记证一次。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浏览本局网页,网址www.ird.gov.hk或致电查询热线187 8088。

5. 酒店房租税

酒店及招待所须按住客所付房租缴纳税款。 自2008年7月1日起,政府免收酒店房租税,税率调低为客人所付房租的0%(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税率为3%)。

()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

1. 提交不真确报税表的后果

所有报税表均附有声明书,报税人士必须签署证实所申报的资料全属真确及并无遗漏。凡于报税表内少报∕漏报利润或收入,或提供错误资料,均属违法。

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提交不真确的报税表,即属违法,可被罚款$10,000,及加罚相等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但税务局局长可按行政上的安排处以罚则。

提交不真确报税表意图瞒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经定罪后,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及加罚相等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以及入狱3年。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曾发出警告,被告人一经定罪,可被判即时入狱。

(十一)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据《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就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该等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

(十二)进一步材料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查询热线187 8088、浏览本局网页,网址www.ird.gov.hk或电邮taxinfo@ir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