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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是指哪五证?五证合一怎么办理?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那么,五证合一是哪五证,五证合一办理流程是怎样? 五证合一是哪五证? 五证合一是哪五证呢?“五证合一”是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之前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的。五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五证合一办理流程是怎样? 第1步:申请。商事主体申请人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填写“五证”联合申请书,并准备齐相关材料提交商事登记部门,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实现“一表申请”、“一门受理”。 第2步:审核。商事登记部门审核“五证”联合申请材料。“五证”申请经商事登记部门审核后,视为同时经机构代码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及社保部门审核。因审核结果产生异议或有其他问题的,由申请人到所申请证照的对应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后再到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通过后,商事登记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和办理结果共享至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实现“一次审核”和“信息互认”。 第3步:领证。经商事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商事主体申请人即可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外窗口一次领取“五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和社保登记证,统计证实现“五证同发”。 第4步:归档。档案原件由商事登记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实现“档案共享”。 友利思企业咨询简要总结 针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五证合一”的相关问题 1、 五证合一是指:工商、税务、质监、社保、统计五部门信息共享。 2、已换过“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五证合一的截至时为2017年12月31日。 3、三证合一后税务发票专用章需要重新刻制。 4、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工商部门会及时向社保登记部门传递数据,企业在办理完执照30日内应依法到社保部门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据了解目前郑州还没有开始,一旦开始宏展财务会第一时间通知大家。 5、参加上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扔需要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如需进一步了解五证合一是哪五证,五证合一办理流程是怎样相关信息,欢迎致电咨询深圳友利思企业咨询专业为您服务!

十月 17th,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工商总局:“五证合一”实施两周 全国已换发56万张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婷婷)今年10月1日,“五证合一”(五证指: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记者今日从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10月13日,全国换发56万张“五证合一”执照。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于法昌表示,随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完善,投资创业的便捷性也相对提高。根据425万条网络大数据分析显示,三季度网民对市场准入环境的正面评价比例高达83.2%。其中,55.9%的网民高度关注一些省区已经实施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认为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大幅减少了企业创立时的制度性成本。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新设企业达到401万户,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46万户,明显高于2015年每天1.2万户。“这说明社会投资创业热情仍较高。”于法昌表示。 企业主体的增加有何影响?于法昌表示,市场主体的增加也带动就业量的上升,如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2.97亿人,比2015年底增加1666.2万人。其中,新设小微企业带动就业增长显著,由开业时平均每户6.2人增加到7人。

十月 17th,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 , |0条评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开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板块,此板块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上传《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填写22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打印出后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律师签字,加盖律所公章,签署日期后上传到登记备案系统! 以下为小龙虾整理的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22项重要情况说明: 1.关于已备案的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专业化经营原则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仅应当包含:“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或“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等相关字样。 其中,“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普遍适用于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只是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这个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后续发行产品。同时,还影响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观点判断。 2. 关于年度审计报告 由于部分私募机构缺少专业的财会人员、代理记账公司渎职等原因,导致内部财务帐目混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顺利进行年审工作。建议私募机构尽快寻找专业的理账公司梳理清楚账目,否则可能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 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接下来为树友们送上最全攻略“保壳+考证+信批+法律意见书”,直上青云拿下私募新规! 希望能助力私募小伙伴在新规大道上越走越好! “保壳”攻略 说起“保壳”,最近券商忙着给私募发产品,大抵就是这回事。小伙伴们请先对号入座,看有没有需要,再决定是否需要参看此攻略。 步骤一:自查你的公司是否需要保壳? 刚成立私募公司,拿到协会备案的私募小伙伴,需要仔细看三个时间,以确定自己是否需要马上去发个产品、备案登记到协会系统里面。 (1)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成为私募管理人的,需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私募产品; (2)截至2月5日,登记满12个月的,需在5月1日前备案产品; (3)截至2月5日,登记不满12个月的,需在8月1日前备案产品。 未做到以上情形者,协会将注销其私募管理人登记。 意思就是最早一批5月1日、8月1日,还有后面的6个月之内,私募必须要有至少1只产品备案登记在协会系统里面,自主发行、投资顾问类型的都可以。(从以往备案的情形来理解,投顾的也可以,嗯,应该是如此的。) 这时,找券商、期货资管等渠道都是可以的,先去发个产品。 步骤二: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小伙伴急急忙忙去券商那发了一只产品,然后该怎么玩?高管都先去报名协会3、4月的从业资格考试吧。在协会首页-从业人员管理-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选择预约考试或4月全国统考。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证”攻略》) 步骤三:办理法律意见书 再看看自己手上有木有法律意见书吧,备案产品时用得上。 [...]

十月 17th,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 |0条评论

港股奇葩术语知多少

香港股市与大陆股市一样,都会有很多大同小异的专业的金融术语,很多基本上都能从字面上直接知道其意思。但在香港还是有些独特又很有意思的方言和俚语来形容股市里的某些行为或者现象。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香港独有的专业术语和俚语: 没图说个XX,先上2图给大伙看看港股都有哪些奇葩术语:   暗盘 (darkpool) 官方解释是一种为买卖双方匿名配对大宗股票交易的平台,不会展示买卖盘价及报价人士的身份,也不会向公众披露已执行交易的详情。说白了就是新股没上市,市场上就已经有人开始提前下盘子搞起,但因为这些买卖是“不见光”的私下进行,所以被称之为暗盘。通常,看暗盘可以预测上市首日的开盘涨跌幅。如果暗盘成交价格普遍低于发行价,说明该新股不被看好,上市后很可能会跌破发行价;相反,如果高于发行价且成交量大,说明后市看好。 目前暗盘交易时间是在上市前一日的下午5点至6点之间。 能看到暗盘交易情况的网站有耀才证券网和辉立证券网等。 阿爷:港媒中关于香港政治局势讨论的报道中常见词,普遍认为是对咱们党中央的尊称,但香港财经界认为‘阿爷’更详细的专指应该是党中央的港澳事务领导部门。 财爷: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财政大局的政治人物。在香港,历届香港财政司司长都会被香港民众冠以财爷之称,所以目前的财爷是指现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 插水:“插水”这一词非常形象地描述了跳水运动员从高台飞跃而下直插水面的优美动作,所以港人把它用在了股市上,形容股票突然跳水的情形。所以股票插水200点即表示股票急跌200点。 长仓/短仓 (Long Position) 长仓,即持货买入策略也就是大陆所称的做多的意思。短仓的意思与沽空、抛空一样,就是做空的意思。 大闸蟹/蟹货 (tied up) 相信绝大多数投资都尝过美味的大闸蟹,或者至少看过长啥样,市场上待卖的大闸蟹基本上都是被人用绳子把手脚都绑得严严实实,动弹不得的。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当一些投资者买入股票被套后,不愿意割肉止损,反而追加投资继续买入降低仓位成本期望股价反弹,但事与愿违,股价长期没反弹反而日渐走低,久而久之手头上的钱都变做难以变现的股票,最终被深度套牢。这些被套牢的投资者就形象地被称为大闸蟹,那些套牢的股票就叫蟹货。大闸蟹一词非常形象生动地描绘了投资者那种本来买股票指望能赚钱,反而被逐渐深度套牢,造成抛也不是、再买也没有资金,只好心情复杂眼巴巴地煎熬着的心情。 董事袍金(directors' fee) 董事袍金也就是董事酬金,即作为董事的费用,董事对企业发展方向、运作模式提供建议或意见等,作为的酬劳。包括薪金,佣金,花红,车马费等,董事会成员等高层管理人员有袍金制度(相当于辛苦钱),额度是企业纯利润的2%左右。这个在对分析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方面有用到,但对公司股票价格变化影响不大。 高水/低水 (Premium / Discount) 高水,又称升水(同理:低水又称贴水)。通常是指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以恒指期货为例,如果期指高于恒指(即恒生指数),便称为期指高水。如果期指出现高水,表示投资者对后市有信心。反之,如果出现低水,即表示后市走势不看好。 毫子股(low priced stock) 香港专有用语,指股价低于港币1元,但高于港币1角(毫)的股票。而如果是股价低于1毫(10分) 港币的股票,则称为仙股(1仙即港币1分钱)。截止今日最新统计,香港股票市场里目前有毫子股约600只,仙股还有约20只,共占据整个香港上市股票数量的1/3(其中最低的竟然只有0.015港元/股,该上市公司目前总市值只有3千万,具体是哪个上市公司不在这说明,人艰不拆,投资者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去网上查看,土豪朋友也不妨随便出手砸个千把万,买个上市玩玩也不错哈)。 这么多如此低的股价对那些玩惯A股的大陆投资者来说简直不敢相信,看看大陆A股最低的股票都要3元人民币了,而且资源稀缺只剩4个,基本上买一个少一个的节奏了。但香港市场比较奇葩的是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份进行折股或合股,或配股供股送股都比较容易,只要上市公司愿意,这些毫子股很容易被10股合1股甚至100股合1股。所以这些股低价没多大意义,甚至不代表就是便宜。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大量的毫子股以及仙股就像一个到既埋藏着黄金珠宝又同时到处埋伏着炸弹陷阱的金矿,幸运或者能力强的投资者经常可以挖到成长空间按倍数算的黄金股,幸运差的则可能碰到的是坑你没商量的老千庄股。所以投资者千万不要被这些所谓的低价诱惑蒙蔽了眼睛,一不小心成了那被五花大绑的大闸蟹。 红底股(stock trading [...]

十月 14th,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

企业纳税筹划 企业要想做纳税筹划,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纳税筹划?它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他具有五方面的特性:合法性、筹划性(预算性)、收益性、综合性、可操作性。其最终目的是减少涉税风险,降低税负。 纳税筹划的总体思路: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直接或创造条件利用; 2、纳税期的推迟。延迟纳税,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的筹划。现在的1万元肯定不等于1年后得一万元,企业现在缴税1万元,不如等到一年后才缴税1万元,等于利用了税收的信任度; 3、利用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4、利用税法漏洞: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下面风险: 1、纳税人在筹划时因错误选择税收政策; 2、纳税人自身财税基础薄弱,错误理解纳税筹划。 对此,梧桐树下和小郑给出的方案是:企业充分了解税法,关注税法变化;对筹划方案进行详尽的可行性分析;夯实财务核算基础。 下面我们先举例说说增值税的筹划,以这些案例带来其他税种的筹划思路。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切入点 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里一定要特别注意的是连续12个月,而不是一个会计年度。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相互转换。 ☞思路:年应税销售额的分拆。 1)当毛利率为17.6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大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会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如:K公司的A企业 2015年销售额75万元,购进的服装价值65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A企业位小规模纳税人的话,2015年应纳税额=75万×3%=2.25(万元) 如果,A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话,那么2015年应纳税额=75万×17%—65万×17%=1.7(万元) 这样的话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话,就会少缴增值税0.55万元。 K公司的A企业 2015年销售额75万元,购进的服装价值6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A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话,那么2014年应纳税额=75×17%—60×17%=2.55(万元) 如果,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就会少缴增值税0.3万元 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析 (75-65)/75=13.33% (75-60)/75=20% 可得出,按毛利率为17.65%,作为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的标准。 2)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为82.3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大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小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从上例,得出: [...]

十月 14th,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 , , |0条评论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企业设立、运作、税务筹划

有限合伙是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负责日常经营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更多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责任但仅仅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共同组成的特殊的合伙经营组织形式。它最早起源于 “康孟达契约”,其后,无论是德国、英国、还是美国都在其本国立法中对有限合伙作了明确规定。而法国的“隐名合伙”制度也与有限合伙有相似之处。 目前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而有限合伙作为主流形式,与其独特的法律特征是分不开的: 第一,有限合伙独特的责任承担模式和灵活的利润分配形式,有利于房地产拓宽投融资渠道。随着国家一系列对境内过热的房地产市场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现今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面临同一个问题:资金紧缺。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上存在大量闲散资金跃跃欲试,希望投入房地产市场,但却苦于没有房地产投资经验和渠道而无从着手;而一些拥有房地产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的投资管理者却因手上没钱而只能无所作为。有限合伙制很好解决了这一问题:LP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使得其愿意将资金交给GP管理和投资;而GP得到LP资金支持后通过其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将资金投入收益高而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为LP赚取投资收益的同时,也通过有限合伙灵活的利润分配形式获得其应有的回报;同时,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基金资金支持下,接上了原本几乎断裂的“资金链”。可以说,这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管理者三赢的结果。 第二,有限合伙特有的内部治理机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决策效率。有限合伙规定仅仅由GP负责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这可避免公司制投资企业中繁琐的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降低经营管理的金钱和时间成本。由于房地产投资并不复杂,当选择了合适的投资项目后,基本无须再进行其他特别繁琐的管理和决策。作为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的GP完全可以独立胜任管理和决策。这样,在降低投资基金经营成本的同时,完全不会影响投资管理效果。 第三,有限合伙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无论是公司制还是信托制的投资基金,均无法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仅对合伙人个人征收所得税,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第四,有限合伙自由的合伙权益转让规则,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不同,LP可以自由的转让其合伙权益甚至可以用合伙权益出质,这为LP提供了自由的退出通道。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一般较长,能在投资同时拥有自由的退出机制,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加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募集。 正是因为上述优势,有限合伙制私募房地产基金已经成为现今房地产投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众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对有限合伙制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趋之若鹜之时,本文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设立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有2-50名合伙人、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不得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除此之外,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设立时还需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1、出资问题 虽然《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和数额未作限制,但是针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特点,一般投资体量较大,而且主要以募集投资资金为目的。所以在设立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时,应根据拟投资项目的情况,确定基金的出资金额和出资份数,并且将出资方式限制为货币。 若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拟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房地产投资,在设立时还可参照各地方对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上海要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制)出资金额至少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单个自然人合伙人至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天津、重庆、浙江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另外,若房地产投资基金以公司方式设立,根据《公司法》要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且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若以有限合伙制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仅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虽然部分地方性规定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出资有相关规定(如:天津要求达到2000万、重庆要求达到5000万),但并没有挂钩式地规定首期出资必须占认缴出资的一定比例。而且,《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地方性规章均没有硬性规定认缴出资缴足的期限。因此,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出资缴纳方式更灵活。 2、合伙人人数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50名合伙人组成。但是,房地产投资体量一般较大,若合伙人人数限制在50人以内,对于每名合伙人的资金压力很大。这会严重影响资金募集。有人提出可以通过信托形式扩展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范围。以信托公司设立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以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这样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就可突破50人的合伙人数上线。但是在通过信托模式扩展实际合伙人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有一定限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其次,部分地方性规章被认为规定禁止通过信托的方式参加股权投资基金,如上海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这条规定被部分业界人士认为是禁止通过信托的方式运作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信号;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立法精神上看,该条规定并非为了禁止信托模式参与股权投资企业而设。可见,业界人士甚至工商部门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实践中,在与工商部门充分沟通基础上,极个别采用了信托模式参与房地产投资基金已经在上海成功登记设立。因此,在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前,发起人应当和相关工商部门充分沟通,就是否可以信托方式参与房地产投资基金事先获得工商部门的认可后,再行设立。  二、利润分配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因此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方式自治性很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甚至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自由的利润分配制度,能促使GP更好的进行投资管理。一般GP作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者,凭借其自身投资经验,决定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其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贡献并不主要表现在资金提供上,而是主要表现在其对房地产投资活动的把控和管理上。GP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往往通入较少资金,若合伙企业按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话,将不利于激励GP投资管理积极性,对于整个投资基金的正常营运并不利。因此,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GP可获得20%的利润分配,全体LP获得80%的利润分配。这种报酬与投资基金利润相挂钩的激励方式使GP以更主动的姿态投入到基金管理上去。 三、内部治理机制问题 1.由GP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GP是当然的合伙事务执行者。但这并不表明GP对合伙企业的一切问题都能单方面决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了部分决策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提高效率,合伙协议可明确约定某些不会对房地产投资收益造成负面影响,但法律规定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由GP单独决定。这样既提高了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营效率,也不会对LP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当然,GP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必要的尽职勤勉义务和利益冲突回避义务。对于这一点《合伙企业法》也作了明确: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我交易禁止)、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LP并不适用。 2.LP的安全港(Safe Harbor)规则问题 LP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是以其牺牲合伙企业管理权为前提的。但是,L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给予其必要的对GP的监督权是促使有限合伙企业健康运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合伙企业法》在明确规定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的同时,仿效英美法系国家的安全港规则,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LP的部分行为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损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等一般认为,安全港规则所罗列的行为不直接发生合伙企业债务,因此LP可以为该等行为。若LP超越上述“安全港”的范围为一些行为,则可能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控制投资,有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会约定设立由出资较多的LP组成的投资咨询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一些比较重大的投资项目作出决议。这种约定存在被认定为超越“安全港”范围,违反“LP不执行合伙事务”基本规则的可能,从而导致相关LP需对外就相关交易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因此,在房地产投资基金内设置由LP组成的投资咨询委员会时,应就其职权范围作谨慎规定,不宜规定相关重大投资由该委员会决定,以免导致参与决策的LP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若确需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可以规定该委员会可就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向GP提出咨询意见。 四、税收问题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收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前无须缴纳所得税,在分配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2000年 1月 [...]

十月 14th, 2016|分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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