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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Practice details 事務所詳細資料 English name 英文名稱 A GOLDEN CHAMPION CPA LIMITED Chinese name 中文名稱 嘉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Registered address 註冊地址 3rd floor, China Hong Kong Tower, 8 Hennessy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8號中港大廈3樓 Telephone number 電話號碼 [...]

四月 12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冠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Practice details 事務所詳細資料 English name 英文名稱 A Champion CPA Limited Chinese name 中文名稱 冠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Registered address 註冊地址 3rd floor, China Hong Kong Tower, 8 Hennessy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8號中港大廈3樓 Telephone number 電話號碼 25438873 [...]

四月 12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日聰會計師行有限公司

English name 英文名稱 A & M CPA Limited Chinese name 中文名稱 日聰會計師行有限公司 Registered address 註冊地址 Unit C, 15th floor, Full Win Commercial Centre, 573 Nathan Road, Mong Kok, Kowloon. 九龍彌敦道573號富運商業中心15樓C室 Telephone number 電話號碼 23933221 Fax [...]

简单一文搞懂私募管理人税收

最近有些朋友在咨询一些私募税收的问题,站长发现都是一些税务基础知识,想了想不由释然,有些小的私募机构只有10人左右,大多数没有正规的财务部,账务核算和税务处理都交给代账机构处理。对于代账机构而言,每月只收几百元的代账费,能准确核算和申报就不错了,谈何咨询和筹划。 面对现实,我们准备整理一套涉及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手册,先从基础开始吧。 说到私募税收,包括的范围很宽泛,又因各种分类不同,涉及的问题也很多,所以我们在开始之前,先做一些范围的界定,把基础先说清楚,涉及到一些特殊问题,在后续的文章中阐述。 甲投资管理公司(目前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A有限合伙基金和B有限合伙基金,均为股权/创投基金,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伙人均为个人。甲作为GP在A基金出资400万,在B基金出资50万。甲公司每年从两只基金分别提取2%管理费,基金后端收益比例为GP20%、LP80%。 1、甲公司从A基金和B基金提取的2%管理费,没有发票,如何处理?算不算营业收入?该笔收入需要同时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2、A基金和B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完成了一部分退出(大部分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小部分通过新三板股票交易退出),甲公司获取20%收益,该笔收益是利润吗?该笔收益并未覆盖投资本金(投资本金共450万,假设20%收益仅仅200万),财务如何处理,是作为营业收入吗?需要交什么税? 3、甲公司适用这个管理办法吗? 财税[2008]1号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需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2、是利润,不建议计入营业收入,需要交所得税; 3、不适用。   目前中基协备案的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只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我们本章讨论的主体只有这两种形式。 有限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执行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制度,指的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先按约定的比例将所得划分给各应纳税人,再由各纳税人自行申报、汇缴。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作为一个主体和有限公司一样,承担同样的纳税义务。 一方面是针对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另一方面是针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各合伙人取得分红或收益时的纳税义务。 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特点,大概的业务类型有: 一、管理费收入 二、投资收益(指的是投资价差) 三、取得的投资项目分红 四、自身证券投资收益 五、咨询费等其他收入 六、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业务特点,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的税种有: 一、增值税 二、城建税及附加为增值税的附加税,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为7%,3%,1%,地域不同税率不同,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五、还会有些地方性的税费,本文不作论述。 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应当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

四月 10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CRS”征税时代,您的香港公司银行账户怎么存活?

作为传统的避税天堂,香港一直深受众多外贸企业及个人的欢迎。然而,随着2017年1月1日起CRS的正式实施,外贸行业及个人会受到哪些影响? CRS是什么? 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了一个AEOI标准,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就包括CRS标准。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一个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指导准则,目的之一是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的行为。 CRS下,香港公司银行账户信息进入裸奔时代?! 目前,香港属于已经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地区之一。 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发布文件,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此举意味着香港历史上最大规模CRS税务情报交换政策出台。 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 现在,你还能无视CRS的存在吗? CRS如何呈报个人税务信息? 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也即签署国家(地区)之间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向相关方提供金融账户交易信息。 CRS交换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CRS来了,如何应对? 随着CRS的实施,中国的税务体系将越来越完善,对于境外资金的管控也在逐渐收紧。 所以,如果您有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每年做香港公司审计是正规化操作的必然选择。目前,常见的香港公司审计会有两种形式:零申报及审计报税。 1 零申报 零申报即主动申报公司未有银行流水。编辑提醒有香港账户的外贸企业及个人,请勿轻易选择零申报!CRS反映的是个人最终所得,若无公司账目,将会被国家强制评税,得不偿失。 如果公司已注册账户并有资金往来,零申报属于瞒税行为,将会受到税务局的罚款,董事会被拉黑名单,账户也会自动关闭。 2 香港公司做账审计 由于CRS系统主要是为了控制避税涉税情况的发生,所以公司如果想稳妥发展,必须有长期良好的财务计划。其中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审计报税,并由专业会计师和审计师出具符合条件的审计报告。这也是香港税务法例的要求。从长远来说,离岸账户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做账则能证明离岸账户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CRS系统下,如何做香港公司理账审计,并保障公司账户的最大利益?快联系我们咨询吧!

三月 28th, 2017|分类: 未分类|标签: , , |0条评论

你最关心的40项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总局来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4.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三、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二条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因此,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

三月 16th, 2017|分类: 新闻, 新闻, 新闻|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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