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设置条件或障碍,规定一些对受益人(出口商)不利的弹性条款,这些条款或使信用证的生效受到限制;或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或似是而非,令出口商主观上难于做到,或者难于达到,或者难于避免的规定等。
其开立的目的或是为了保护进口商自身的利益,或是为了达到进口商不可告人的非善意企图。无论是何种目的,这些条款使信用证银行信用又回到商业信用,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程度不同的风险隐患。
软条款信用证有两个特点:首先,受益人议付货款时, 除提供贸易合同规定的单据外, 还须提供信用证加列条款的结汇单据;其次,某些结汇单据是出口商无法通过任何履约行为获得的,其有效性也受到开证申请人或第三方行为意志的制约。因此软条款信用证支付方式虽然能很好地保护进口商的利益,却给出口商带来了风险。
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特点为软条款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信用证产生于卖方市场环境下,作为一种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准则和程序。其中抽象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准则之一。
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信用证是独立自主的文件,信用证根据买卖合同开立;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买卖合同而存在,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第二,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凭单付款,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具体的货物,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第三,银行提供信用,即使进口商破产,只要出口商提供合格的单据,仍然可以获得银行的付款。
由此可见,信用证制度对出口商的权益保护比较充分,而对于进口商的保护则不够,主要是在出口商获得支付之前,进口商无法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即使发现出口商欺诈,也无能为力。这种权利义务的倾斜使得进口商试图寻求有利于保护自己交易安全的措施,从而为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动因。
出口商的不良行为造成的结果
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是银行凭单付款,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后若发现交付的商品与单据记录的不符,也只能找出口商索赔。因此一些不良出口商会在出货时以次充好,甚至用非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替代信用证要求的货物,再编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骗取银行付款。
待进口商提出索赔要求时,不予理睬,甚至逃之夭夭。所以进口商出于对自我利益的保护而在信用证中增加软条款就不难理解了。
不法进口商的蓄意所为
不法进口商增加信用证软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诈骗目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受益人出口商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款项,就可以利用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二是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进口商在市价看跌或找到更便宜货物时利用软条款故意挑剔,使出口商无法正常获得银行付款,以达到借机杀价或拒收货物的目的。